文档介绍:认真对待WTO对中国原材料案裁决的长远不利影响
一、WTO中国原材料案的背景
近些年来,矿产品贸易中各种矛盾日益激化,贸易体制面临重大挑战,而在世界经济中,新兴力量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深深地依赖于贸易与投资。
第一,因需求上升,矿产资源价格持续上涨,各国纷纷调整贸易政策,运用关税、国内税、数量限制、补贴、价格管制等方式,干预矿产资源贸易,以求利益最大化。
第二,矿产资源开采、消费的负外部性凸显。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代际公平,开采过程的环境污染,以及大量使用引起的温室气体排放等问题,日益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重点。主张干预甚至限制矿产资源贸易,以缓解甚至扭转不利局面的呼声日益高涨。
第三,矿产资源的取得日益成为影响国家安全的重要因素。发达国家凭借资本、技术优势,实施资源全球控制战略,竭力维护资源供应安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发展中国家对矿产资源需求大增,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已超过世界需求总量的一半。矿产资源输出国运用资源管理权利,干涉矿产资源贸易,引起资源消费国不满。部分资源输出国由于政策失当,政治经济风险激增。
第四,出口限制是WTO法中监管过少或监管不足的领域,不仅严重失调,而且效力低下。就其失调而言,一方面,它向大多数WTO成员提供了足够的国内政策空间,另一方面,却对新近加入成员(包括中国等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施加严苛的规则。这些严苛的规则可能限制新成员的政策选择,从而阻扰其通过出口限制应对各种环境方面的关切。尽管GATT1994第20条提供了某些余地,但又存在很多重大的限制条件和要求。就其效力低下来说,它既没有界定可以合理使用数量限制的情况,也没有限制出口关税,尽管某些新成员被要求通过“超WTO义务”分阶段取消出口关税。
第五,身处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的全球化世界,日益走向世界舞台中心的中国,与外部世界互动更加复杂、磨合更加深入,需要充分运用实力、外交与法律等多种手段来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正是在上述背景下,WTO对中国原材料案的裁决及其影响,值得特别关注。
二、案情
根据2009年《关税实施方案》,中国海关对黄磷征收20%的出口税,另征50%的特别关税;对铝土矿分别征收10%、15%的出口税;对焦炭征收40%的特别出口税;对氟石征收15%的临时出口税;对镁征收15%的临时出口税;对锰征收10%-15%的出口税;对金属硅征收15%的临时出口税;对锌征收10%的临时出口税。中国商务部根据相关规定,对焦炭等实施出口配额。其中,对焦炭、锌,采用直接配额;对铝土、氟石和碳化硅,采用竞标配额。
2009年6月23日,美国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下称DSU),向WTO争端解决机构(下称DSB)提出与中国就中国对部分原材料的32项出口限制措施磋商的请求。7月2日,欧盟要求加入磋商,7月6日,加拿大、墨西哥和土耳其要求加入磋商。其后,中国通知DSB,它接受欧盟、加拿大、墨西哥和土耳其加入磋商的请求。两轮磋商未果。11月4日,美国、欧盟和墨西哥分别要求设立专家组,11月19日,DSB延缓设立专家组。12月21日,DSB根据DSU第9(1)条,决定设立单一专家组,一并审查
“美国诉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案(DS394)”、“欧盟诉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案(DS395)”、“墨西哥诉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