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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中的婚姻制度研究.doc

上传人:w8888u 2020/10/11 文件大小:2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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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唐律疏议》中的婚姻制度研究该论文来源于网络,本站转载的论文均是优质论文,供学习和研究使用,文中立场与本网站无关,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愿意被转载的情况,请通知我们删除已转载的信息,如果需要分享,请保留本段说明。摘要:作为我国历史发展中的巅峰时期,唐代一直是学界关注的重点,不仅因为其政治、经济、文化硕果累累,其法典之详实规范也是叹为观止。唐代法律基于先秦至汉代法律,根据自身的朝代特点与社会实情进行发展、补充和改革。其中,《唐律疏议》更是经典,是千年来历朝历代法律文化的集大成者,堪称中国古代法律的典范。文章主要以《唐律疏议》为研究对象,将唐代的婚姻制度分类讨论。关键词:唐律疏议;婚姻制度;和离 1婚姻制度 ,但是经过归纳总结,其成立条件可以概括为六点:一夫一妻、必有媒人、约定、六礼程序、家长主婚、适龄。这其中又对婚姻双方的阶级有明确的要求,如果跨阶级或不同阶级违法成婚将追究双方的责任,采取刑罚。由此可见,在婚姻法律的制定上,政治与文化、宗法因素对其干扰诸多,甚至成为法律制定的起因。 。《唐律疏议》中对婚姻程序也有明确的规范。典礼规范直接移用礼教规范,“六礼”为不可或缺的重要程序。唐代注重对封建家庭伦理秩序的维护。在定亲时,子女并没有自由选择的权利,而是由父母一手包办,伦理纲常在此处体现得淋漓尽致。封建时期上至天子,下至百姓都极为注重伦常,所以在婚姻大事上格外谨慎,对其规定也十分严格,配之以相应刑罚。其他方面也是如此,如在奸罪问题上,既有基本刑,还有加重刑,加重条件为亲属犯奸,且依据血缘关系远近来裁量适用刑罚。以上种种皆为唐代婚姻法律伦理化的重要表现。严格的国家强制力。唐代婚姻法律制度具有严格的国家强制力,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且对婚姻领域的干涉从婚姻的开始到解除,贯穿整个婚姻过程,甚至还涉及了婚姻双方亲属宗族的相应管理。对于违反禁止性规定成婚者,轻则杖刑,重则绞刑。以法律干涉婚姻是一种以公权力限制私权利的做法,体现了唐朝对婚姻的重视,间接体现了对宗族伦常的重视,法律越严苛代表越重视。严重的等级特权与不公性。即使有先进的法律体系,唐代作为封建专制王朝的等级问题依旧存在,并且明文写入法律,从婚姻制度中可见一斑。婚姻关系中充斥着明显的不平等。例如,明确规定了家庭生活中男尊女卑的不平等地位,夫妻之间夫为尊,具体表现在夫妻之间发生重伤、杀害等人身侵犯时区别对待,同罪不同刑。同时,唐代婚姻法律制度具有等级性。人分三六九等,高低不得通婚。贵者更贵,贱者更贱,法律的天平完全倾向于贵族阶层。这样的尊卑秩序是以宗法礼法为中心的又一有力证据。 《唐律疏议》从多个方面对禁止婚姻关系的成立做出了规定。例如,在身份上要求遵循同姓不婚、亲属不婚、不得娶亲属妻妾、僧道不婚、异类不婚;在社会地位上,要求门当户对,禁止地位不等、跨越阶级成婚;在行为上,禁止有妻再婚,悔婚、冒婚、奸婚,娶犯罪逃亡的妇女,强制守节寡妇改嫁,恐吓为婚、买卖婚姻和娶人妻等;在时间上,严禁君主丧期成婚,父母、夫及妻亲丧期成婚,祖父母、父母被囚禁时成婚。以上种种均是对婚姻成立的限制性条件,可以看出,依旧带有浓厚的伦理要求。对于违反婚姻法律制度的行为,国家大多以刑法适用。例如,唐律禁止以妻为妾或以婢为妾,因为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