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房地产项目开发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章程宗旨: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章程性质: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人员定义: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章程中确定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
第二章公司情况
第一节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公司名称:
第五条公司住所:
第六条公司类型: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七条登记机构:
第八条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营业期限:
第十条公司经营期限自执照签发之日算起,经营期满前6个月应视情况办理继续经营或解散手续。
第二节公司注册资本及股本结构
第十一条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股本结构:公司共有注册股东50个,每个注册股东根据《委托代理协议》,代表相应的出资人债权,共同组合成股本加入公司。50名注册股东的具体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为:
序号名称住所身份证明出资方式
第十四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第十五条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如属国土局竞拍土地,则以实际竞拍价格为准。
第十六条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验资帐户;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其他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有权要求该名股东缴足所认缴的出资,追究相应的违约责任及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第十八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出资证明:股东的证明文件采取公司签发并由法人签名及盖公章的出资证明书。公司成立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具体事宜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
第二十条经营宗旨:公司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法律法规禁止的,不经营;需要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报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后,方开展经营活动; 不属于前置审批项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专项审批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审批机关审批后,方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经营范围(具体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房地产开发及建设
第三章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权利。
第二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具体事宜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如果有证据证明由于公司消极办理出资证明书导致股东利益受损的,股东有权选择向公司或直接责任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二十三条公司的出资证明书,必须载明下列事项:公司的名称;公司登记日期;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数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二十四条公司的出资证明书必须加盖公司的印章。没有加盖公司印章的出资证明书不具有法律效力,股东依此出资证明书进行的一切行为与公司无关。如果股东依此出资证明书所作出的行为导致公司利益受损,公司或其他股东均可向该名股东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二十五条加盖公章的出资证明书是证明股东权益的凭证,从出资证明书的核发之日起股东便可对公司行使股东权。
第二十六条公司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对股东公开,公司应当根据股东的要求通过传真、信函的形式向股东汇报公司股东持有股权情况,但是股东不得对外透露持股情况。如因股东的泄密行为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的,公司或其他股东均可向该名股东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建立能够确保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的治理结构应确保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享有平等地位。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享有平等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股东享有出席会议权及表决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