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拱墅区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市委[2008]20号)精神,进一步提高摄取基层组织建设水平,更好地发挥社区专职工作者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不断推动我区和谐社区建设深入发展,为构建“和谐拱墅”、“秀美拱墅”作出积极贡献,进一步加强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建设,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拱墅区社区专职工作者的管理。第三条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办法:(一)社区: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目前城市社区的范围,一般是指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后作了规模调整的居民委员会辖区。(二)社区党组织:社区党组织是党在社区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社区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三)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区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及其乡镇人民政府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具体指导、支持和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居民自治工作并协助区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开展工作。(四)社区公共服务工作站:社区公共服务工作站是社区行政事务的执行主体,是社区居民的服务机构。社区公共服务工作站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在政府职能部门的指导、帮助下,在社区居委会的监督下,承担上级交办的涉及居民利益的社区事务性工作,负责本社区各项行政事务,以及与社区管理服务相关的其他公共事务。(五)社区专职工作者:社区专职工作者是指专职从事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以及劳动保障、帮扶救助、综合治理、城市管理、暂住人口管理服务等方面的工作人员。属社会工作者职业序列。第四条社区专职工作者岗位设置实行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公共服务工作站“三位一体”、交叉任职、合署办公的社区管理体制。具体岗位设置如下:(一)社区党委书记(二)社区居委会主任(三)社区公共服务工作站站长(四)社区党委副书记(五)社区居委会副主任(六)社区公共服务工作站副站长(七)社区专职党务工作者(八)社区福利保障委员(九)社区治保调解委员(十)社区宣教文体委员(十一)社区计生妇女委员(十二)社区环境卫生委员(十三)社区专职劳动保障(再就业、退管)管理员(十四)社区专职帮扶救助管理员(十五)社区专职外来人口管理员原则上新增职责采取岗位合设解决,因工作需要确需增设岗位的也应从严控制。第五条社区专职工作者基本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二)实施本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三)组织、协调社区单位开展区域性共建活动,团结带领社区居民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努力营造管理有序、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四)做好社区居民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五)承担上级交办的涉及居民利益的社区行政事务性工作,以及本社区的各项行政事务,与社区管理服务相关的其他公共事务。第六条社区专职工作者任职要求需符合《杭州市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杭州市社区工作者管理规范》的规定外,同时符合本条规定。(一)任职基本要求1、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规范执行政府的各项规章和决定,思想上进,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热心为居民服务,具有一定的政治理论水平和宣传教育能力;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服从组织分配,恪守职业道德。 2、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获得社区工作者岗位资格证书;熟练掌握计算机应用技能,有一定的文字写作和口头表达能力。3、能较系统地掌握社区工作业务知识、基本理论和办事程序;具有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能独立承办岗位工作事项,妥善处理社区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二)任职的特殊要求1、担任社区党组织书记、党务工作者须是中共正式党员,在居民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2、凡年龄45周岁以下的社区工作者须持有市级以上相关部门颁发的计算机操作合格证书。3、从事劳动保障工作的社区工作者,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培训鉴定,实行持劳动保障协理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制度。4、取得国家认可的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社会助理工作师、社会工作师、社会高级工作师)的,在同等竞聘条件下优先录用、晋升职务。第七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需符合编制核定,配备标准如下:(一)社区党组织(含党委3人、党总支1人,党支部1人)专职成员。社区党组织设书记1人,其他专职党务工作成员按照1-2人配备。(二)社区居委会专职成员。社区居委会专职成员配备按5至9人。户数少于2000的,不少于5人,社区管辖范围常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