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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与涉税风险防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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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与涉税风险防范.doc

上传人:Hkatfwsx 2014/5/25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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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与涉税风险防范.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与涉税风险防范
一、BT模式的营业税问题
BT(即“建设-移交”)投融资建设模式(以下简称BT模式)是国际上比较成熟和通行的一种投融资建设方式,近年来在国内很多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实行BT模式的政府投资项目,一般由各级地方政府授权确定项目业主,由项目业主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投融资人(以下简称融资人),融资人负责建设资金的筹集和项目建设,并在项目完工经验收合格后立即移交给项目业主,由项目业主按合同约定分次支付回购价款。因此,BT是通过融资进行项目建设的一种融投资方式。对BT模式的营业税征收管理,明确为:
(一)无论其是否具备建筑总承包资质,对融资人应认定为建筑业总承包方,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融资方取得的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应全额交纳建筑业营业税,并全额开具建安发票。
(三)融资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按BT模式合同规定的分次付款时间,合同未明确付款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总承包方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分包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分包方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建设—移交”投融资建设模式营业税征管,现就有关营业税政策及发票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建设—移交”投融资建设模式中获取建设特许权的投资建设方(以下简称投资方),应认定为建筑工程总承包人,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对投资方将工程承包给其它施工企业的,按取得的回购价款减除支付给施工企业的工程款后的余额征收建筑业营业税。
所称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
三、投资方按发票管理相关规定领购、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开工建设,但尚未完工移交的建设项目,按本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近年来,各级政府广泛采取BT项目(Build Transfer,即建设-移交,专属于政府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领域中采用的一种投资建设模式)投融资方式建设基础设施工程,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资金不足的问题。为规范“建设—移交”投融资建设模式营业税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以投融资人的名义立项建设,工程完工交付业主的,对投融资人所取得收入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二、以项目业主的名义立项建设,对投融资人无论其是否具备建筑工程总承包资质,均应作为建筑工程的总承包人,按“建筑业”税目的现行规定征收营业税。营业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项目的建设方(或投资方)与施工企业为同一单位的,建设方(或投资方)在取得业主支付回购款项时以实际取得的回购款项作为计税营业额全额征收营业税,施工环节不再征收营业税。(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
(二)建设方(或投资方)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或分包给其它施工企业的,建设方(或投资方)在取得业主支付回购款项时按扣除支付给施工企业工程承包额或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