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例解个人独资和个人合伙企业预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对建筑安装业税收检查的探析
作者: 段文涛日期: 2012-11-16
建筑安装业是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2012年税收专项检查指导性检查项目,根据相关税法规定,结合平时建安企业进行稽查发现的问题,试就建安企业税务检查实务作如下探析。
一、建安行业普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建安企业普遍存在的主要税收问题是税收入库不及时。建安企业对营业税等税款的缴纳普遍存在一种习惯:不是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税,而由建设方、承建方的意志来决定缴税时间,在双方最终达成统一的结算意见前,建安企业开具收款收据收取预收工程款、工程进度款,工程已竣工但未全部收齐工程款或因其他非货币方式结算工程款的,均不及时缴税,一直要等到工程结算需要开具发票时才缴税。有的工程从收取第一笔工程款到最后结算的时间跨度长达数年,该缴的税款也就相应延缓了数年才入库,期间收取预收工程款、工程进度款时均开具收据或白纸条。结算前开具五花八门的收据收据收取款项,游离于税务机关的有效监管之外。
如果是建安企业自营的工程项目,其账上或有体现收款情况,查账时还能看到这些收入。如果是项目承包或挂靠,情况更复杂,大的建安企业内部有几十甚至上百个项目部,各企业内承包、挂靠的方式不一:有项目部另外开设账户、单独聘请财务人员、单独建立账簿的,在企业账上就不体现项目部的收入,只体现收取的管理费,单纯查企业的账根本看不到这些收入;有项目部干脆未建立账簿。
例如,我们在检查一户建安企业时,从该公司本身的账上只看到有一个项目有2000余万元的应税营业收入,查收取的管理费科目,也没发现有其他项目承包或挂靠的管理费收入。由于这户企业是我们在检查某房地产企业时延伸过去的,我们已经从某房地产企业收集了支付给挂靠在该建安企业名下的十几个项目部的付款情况,经过核对,发现只有公司本部承揽的那部分项目是用的公司的账户收款,其余十几个挂靠的项目部都分别在不同银行开设了自己的账户,收入都没纳入公司的账,因种种关系所致,连管理费也没收取。像这种情况,如果我们不是对房地产企业和建安企业一并进行对应的检查,只是单独检查该建安企业,那么这十几个项目部近亿元的收入就不可能发现。最终我局对该企业查补税款500余万元。
(二)现在建安企业收取预收工程款、工程进度款、临时借款(抵工程款)等工程款项时,不开发票而开具收据很普遍,这样就可以人为的还“合法”的延缓了纳税的时间,把收取工程款应缴的那部分税款暂时挪作他用。
因为建安营业税属于价内税,承建方缴纳的营业税等是由建设方承担,建设方和承建方就串通一气,把材料款等从工程款中分离出来以材料发票等入账,结算时只按人工费或包含部分材料费来开具建安发票;或者代承建方支付一些费用由建设方直接取得发票入账;至于“以地、以房、以物抵工程款”等非货币交易方式,就更加涉及双方的应缴税金,不体现在建安工程营业额内对双方有利。在结算开具发票时,往往不包含这些内容,从而减少了建安工程的应税营业额和相应的税金。
(三)上述做法既违背了营业税等税种的纳税期限规定,延缓了国家税款的法定入库期限,同时,还可能引发企业届时因无钱纳税而选择使用假发票等歪门邪道。
等到最终结算时,大的建安工程需缴纳的税款数很大,如果不按收款进度及时缴税,企业要交足这笔税款肯定资金不够。企业的资金现状和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