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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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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doc

上传人:Hkatfwsx 2014/5/28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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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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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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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
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拓宽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支持科技项目产业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穗字[2008]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专项资金(简称担保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由市融资担保中心(简称市担保中心)用于为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提供担保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担保资金初始规模为4,500万元人民币,今后根据担保业务发展需要可逐步扩大资金规模。
第四条担保资金主要用于扶持符合广州市科技产业政策,技术含量高,成长性好,创新能力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五条市财政局、科信局是担保资金的指导与监督部门,市担保中心负责担保资金的运作,三方具体职责如下:
(一)市科信局
11>.负责受理贷款担保项目的申请;
,对项目是否符合广州市科技发展方向提出意见;

(二)市财政局
;
;

(三)市担保中心
,报联系会议审定;
;
;
、债务追索以及核销担保损失的具体事项;
;

第六条市科技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科信局)、市财政局、市担保中心组成联席会议,商议担保资金的运作方针和发展计划,研究、协调并解决业务运作中的问题。
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经联席会议成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七条国有及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合作金融机构等按本办法规定可与市担保中心签订合作协议,成为科技贷款担保业务的协作银行(简称协作银行)。
第八条申请担保资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简称申请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登记注册,注册地为广州地区的企业法人,国家规定的特殊经营业务须持有相关的许可证或通过审批。
(二)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
(三)企业创新能力强,近5年曾经获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项目按合同规定正常执行或已验收,同时具有一项以上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四)企业成立一年以上,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无违规违法经营记录;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净资产额不高于3000万元,年销售额不超过5000万元;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成长能力,能按期还本付息。
(五)资产负债结构合理,资产负债率不超过80%。
(六)在协作银行开立银行账户。
(七)具有必要的反担保能力。
第九条申请企业须提供确实、合法和有效的反担保措施,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
市担保中心根据担保贷款的金额、风险程度及申请企业实际情况等,确定并落实其中一种或多种反担保措施。
第十条市担保中心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科技贷款担保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