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担保贷款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中关村科技园区重点企业进行担保贷款融资,完善和规范有关扶持资金管理,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强中关村科技园区的若干意见》(京政发[2005]22号)和《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京财预〔2006〕176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的“瞪羚”企业、留学人员创业企业,以及依据本办法确认的其他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担保贷款扶持资金从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企业的贷款担保服务业务,应当由与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合作的担保机构实施。
第二章支持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本办法支持的“瞪羚”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的会员;
(三)企业的技工贸总收入规模在1000万元至5亿元之间。其中,总收入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之间,收入增长率达到20%或利润增长率达到10%;总收入在5000万元至1亿元之间,收入增长率达到10%或利润增长率达到10%;总收入在1亿元至5亿元之间,收入增长率达到5%或利润增长率达到10%;
(四)申请的担保贷款期限为三年以内。
第六条本办法支持的留学人员创业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企业创办时间在五年以内,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归国留学人员;
(三)一名或多名留学人员出资人的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50%以上,其中现金部分不低于25万元人民币;
(四)使用中关村企业标准征信报告;
(五)申请担保贷款用途为流动资金,单笔申请额度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期限为一年以内,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二年期。
第七条成功发行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信托计划和企业债券的企业,以及注册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内、并经有关部门确认的软件外包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且已加入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的,可申请得到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措施的支持。
第三章支持措施
第八条合作的担保机构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的,实行快捷担保审批程序,简化反担保措施,留学人员创业企业执行1%的担保费率,%%评审费率。
第九条协作银行实施快捷贷款审批程序,执行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
第十条中关村管委会给予获得担保贷款的“瞪羚”企业贷款贴息支持。
根据其信用状况,将“瞪羚”企业分为五个星级,具体依据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瞪羚计划”企业星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评定。
一星级至五星级“瞪羚”企业,可获得的贷款贴息率分别为20%、25%、30%、35%和40%。
第十一条技工贸总收入规模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5000万元至1亿元和1亿元至5亿元的“瞪羚”企业,享受上述贷款利率和补贴支持的最高担保贷款额分别为1000万元、2000万元和3000万元。
第十二条对于留学人员创业企业和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在1000万元以内的软件外包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按一年期内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的50%补贴利息,按1%的担保费率给予企业补贴担保费。
第十三条发行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信托计划和企业债券的企业,可获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