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河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河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促进产业发展的意见》(豫发[2008]28号),省政府决定设立河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了规范和切实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每年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主要支持我省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是指已经进入产业化开发、能较快形成较大产业规模、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以高新技术成果为源头,以产业化为中心环节,以形成产业规模和新的经济增长点为目标;积极适应市场需求变化,着眼于促进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提高核心竞争力,按照拉动即期与增强发展后劲相结合的要求,加强对重点产业发展的战略布局引导。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突出重点、集成联动、科学管理、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鼓励和引导企业、金融、民间等多方面资金支持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建立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协商机制,由河南省科技创新促进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对以下事项进行审议:
(一)审议专项资金管理年度工作计划;
(二)审议专项资金《项目指南》;
(三)审议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四)协调解决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提出需审议、协调的事项,报河南省科技创新促进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
第七条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拟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工作计划及项目安排建议;根据专项资金年度工作计划,安排专项资金年度经费,并依据项目合同及实施进度拨付项目经费;负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绩效考评。
第八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提出专项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标准,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统一受理项目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开展项目的评审、论证工作;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管理,并向河南省科技创新促进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汇报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办理河南省科技创新促进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与对象
第九条专项资金主要支持高新技术产业中具有战略性、前瞻性、产业关联席大、带动作用强的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加强对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成果的支持,促进产学研紧密结合。
第十条专项资金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产业、技术政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环境保护要求,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成熟度高、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地位,优先支持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创新成果的产业化,符合年度《项目指南》确定的重点支持方向;
(二)项目具有良好的产业化前景,产品附加值高,市场需求广阔,产业带动性强,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力的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业群;
(三)项目具备产业化条件,已经进入产业化开发的阶段;
(四)项目以企业投入为主,自筹资金到位,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期一般为2年。鼓励项目积极吸引金融机构和投资机构等社会投资;优先支持获得国家资助和风险资本投资的项目,以及向我省产业聚集区集中的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第十一条项目的实施以企业或企业联盟为主体。实施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河南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
(二)重视科技创新工作,有较高技术开发能力,建有省级以上的企业研发中心,具有长期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规范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8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具备保证实施项目的各项条件。
第十二条根据项目和企业的不同特点确定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主要有:定额补助,主要支持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过程中的研究开发工作,用于所需仪器设备购置、能源材料消耗、测试化验加工等;贷款贴息,主要支持为形成较大产业化规模效益而向银行大额借贷的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每个项目支持额度一般不低于200万元。
第四章项目及其预算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项目的来源实行公开征集制和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