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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司法解释二》条文释义新版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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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司法解释二》条文释义新版资料.doc

上传人:梅花书斋 2020/11/1 文件大小:5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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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保险法司法解释二》条文释义公布时间:.:法律部-授权经营管理处信息员:董博字体大小:大中小《司法解释二》条文释义第一条条文要求:第一条财产保险中,不一样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分别投保,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在其保险利益范围内依据保险协议主张保险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立法目标:《司法解释(二)》第一条制订目标,关键是预防保险企业滥用保险利益标准进行拒赔。在实践中,财产使用人、承运人等非财产全部权人,基于转移风险需求,向保险企业提出了针对全部权利益投保请求。保险企业接收了其投保请求,以不合适险种进行承保,收取了保险费。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企业又以被保险人不含有保险利益为由拒赔。对保险企业这种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保险企业影响:《司法解释(二)》第一条要求,为法院判决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对于相关案件,深入增加了保险企业败诉风险。目前实践中,有不少没有全部权利益、但含有责任险投保利益投保人,投保物质损失保险情况。如承运人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投保货运险,仓库保管人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投保财产险。假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企业以承运人不含有货运险上保险利益为由拒赔(或仓库保管人不含有财产险上保险利益拒赔),愈加不会得到法院支持。提议保险企业采取方法:一、保险企业在承保时,对不一样险种对应保险利益要认真判定,选择正确险种。比如要避免接收承运人投保货运险情况。二、对于已经用错误险种进行承保情况,如承运人投保了货运险,要统计分析被保险人以往索赔情况。对于事故频发、赔付率高,要和被保险人主动协商,尽可能解除货运保险协议,而代之以责任保险协议。三、对已经用错误险种进行承保,发生了保险事故,假如没有其它拒赔理由,该赔则赔,不能简单以被保险人没有保险利益为由拒赔。不然,既不能避免赔付,又徒增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第二条条文要求:第二条人身保险中,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含有保险利益造成保险协议无效,投保人主张保险人退还扣减对应手续费后保险费,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立法目标:《司法解释(二)》第二条制订目标,关键是针对人身保险协议因投保人不含有保险利益无效以后法律后果问题。人身保险协议因保险利益不存在而无效以后法律后果不明确。司法实践中,人身保险协议无效后保险人返还保险费时是否能够扣除保险费,是否应同时返还对应利息等问题,人民法院存在不一样认识。基于实践中存在问题,第二条做出了明确要求。对保险企业影响:依据《司法解释(二)》第二条要求,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含有保险利益而造成保险协议无效,不管投保人有意或重大过失,也不管保险企业是否有过失,保险企业全部应该退还保险费。保险企业现在承保大量团体意外险业务,条款中包含死亡。依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要求,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协议,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协议无效。在实践中,单位作为投保人,以其职员为被保险人进行投保,因职员人数众多,极难在投保时提供取得被保险人同意证实。虽没有对应证实,保险企业通常也给承保。事后,若投保人依据第二条要求退还保险费,无相反证据,全部会得到法院支持。不排除部分单位,在保险快要到期时,以协议无效要求退还保险费恶意行为。提议保险企业采取方法:一、对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企业应尽可能要求投保人提供取得被保险人同意证实。不一定是被保险人逐一书面签字同意形式。比如,投保人内部文件、通知,只要能举证被保险人实质上同意即可。二、投保人若依据第二条要求退还保险费,保险企业应立即退还保险费。第三条条文要求:第三条投保人或投保人代理人签订保险协议时没有亲自签字或盖章,而由保险人或保险人代理人代为签字或盖章,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视为其对代签字或盖章行为追认。保险人或保险人代理人代为填写保险单证后经投保人签字或盖章确定,代为填写内容视为投保人真实意思表示。但有证据证实保险人或保险人代理人存在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相关要求情形除外。立法目标:《司法解释(二)》第三条第一款制订目标,是为了处理保险协议签署存在代签章情况下,保险协议是否对投保人生效问题。在《司法解释(二)》出台之前,代签章行为造成保险企业和用户签署保险协议效力处于一个不确定状态。对投保人来说,若发生保险事故则会向保险企业申请赔偿,若没有发生保险事故则会以代签章保险协议无效为由主张退保。对保险人来说,若发生保险事故则以协议无效拒赔,若未发生保险事故则能够继续收取保费。依据本款解释,在代签章情况下,假如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保险协议即发生效力,投保人在交纳保费后以否认代签章效力为由主张解除保险协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需要注意是,以交纳保费形式对代签章行为效力追认只及于协议效力,但并不能推定保险人向其推行了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司法解释(二)》第三条第二款制订目标,关键处理投保人是否违反如实通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