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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资金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海南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关于印发《货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室,各控股、托管公司:为了加强对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经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同意,现将《货币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主题词:财务管理规章制度通知海南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综合部 2011年9月15日印发(共印10份)
海南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等法律法规,结合海南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交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货币资金是指人民币现金和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外币资金、有价证券及其他现金等价物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产交所本部及由产交所控股、托管的单位(以下简称下属单位)。
第四条产交所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货币资金结算业务,并根据具体情况实施岗位轮换。
第五条产交所建立货币资金业务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出纳员不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不得由一个人办理结算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六条实施货币资金定期盘点复核制度,指定出纳岗位以外的会计人员定期与出纳核对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发生额和余额。
第七条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办理流程:由经办部门提出付款申请,财务部门审核,报分管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批后办理。总经理另有授权的,按授权权限报批。
第二章现金管理
第八条产交所对现金的管理严格依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进行。
第九条产交所现金支出的范围主要包括:(一) 小额日常办公用品购置及日常零星支出; (二) 员工工资、津贴、福利及对个人的其他支出;(三) 差旅费支出;(四) 员工办理业务借款; (五)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可以使用现金支付的其他款项。
第十条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服务费等业务性质支出原则上不以现金结算。
第十一条第九条所述范围以外的支出及第十条所述业务性质支出,应通过单位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特殊情况下确需使用现金支出的,由经办人说明理由,经财务部审核,报分管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和总经理批准后办理。
第十二条备用金应根据实际需要提取,保持合理的余额。备用金提取额度一般以5天正常用量为限,库存现金余额一般不超过人民币10000元,特殊情况确需提取和预留大额现金的,应由财务部门说明理由,报分管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和总经理批准后办理。不得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
第十三条根据业务办理实际情况以现金形式收取的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服务费等业务性质款项须在收到现金的当日下班前存入银行,禁止坐支。
第十四条出纳员须做好现金收支账簿登记工作,并做到日清月结,发现账实不符的,应及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主管资金结算的会计人员应每月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并与账簿记载核对,确保账实相符。如有长短款情况,及时报告,产交所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章银行存款管理
第十五条产交所根据产权交易业务开展的需要开设银行账户,遵循便利客户、方便管理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