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东阳市城市计划管理技术要求(试行)起源:      时间:-06-08      点击数:538      文字:〖大 中 小〗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计划管理,确保城市计划实施,依据《中国城镇计划法》、《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镇计划部分)》和其它相关要求,制订本要求。第二条          本要求适适用于东阳市城市计划区范围内除临时建设工程、村(居)民建房之外各项建设项目,和和城市计划相关设计和管理活动。各建制镇可参考实施。第三条          各项建设工程建设,应根据经同意控制性具体计划实施;编制控制性具体计划包含建筑管理内容,标准上应符合本要求。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建设应按同意专题计划实施,可不受本要求限制。第二章          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          本市建设用地,依据其关键用途和功效分区,根据中国《城市用地分类和计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不包含水域和其它用地。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使用,应遵照土地使用兼容性标准,适建范围按《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一)要求实施;在经同意控制性具体计划地段内进行建设,应按同意控制性具体计划实施。第六条          凡未列入《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一)要求适建范围,需改变计划用地性质,和包含城市“道路红线”、“绿线”、“紫线”、“黄线”、“蓝线”控制范围等强制性内容修改,应该依法根据要求权限和程序进行报批。第三章          建筑容量第七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工程建筑密度、容积率等各项指标,应依据同意控制性具体计划实施。控制性具体计划暂未覆盖又确需建设地块,在符合城市总体计划、市域总体计划及专题(专业)计划等上层次计划要求前提下,应按《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一)要求,宜采取单独编制地块控制性具体计划,并按相关程序报批。第八条          建设用地未达成下列最小面积,不宜单独计划建设:1、低层住宅建筑用地面积为500平方米;2、多层住宅建筑、多层公共建筑用地面积为1000平方米;3、高层住宅建筑用地面积为平方米;4、高层公共建筑用地面积为3000平方米;建设用地未达成前款要求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单独计划建设:1、邻近土地已完成建设或受道路、河道、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和周围土地整合建设项目。2、街道、小区配套用房、垃圾搜集和中转、变配电、泵房、公厕等包含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3、危房修建、改造等原因。4、其它特殊项目。第九条          建筑物修缮、危险房屋修建应符合以下要求:1、属文物古迹,历史风貌建筑应符合相关保护要求。2、不得超出原有建筑物产权面积、原基底面积、原高度、原层数建设。3、确因遇特殊条件限制或有利于优化城市空间、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在不影响四邻建筑采光、通风并取得四邻同意条件下,修建时许可对基底面积、高度、层数进行合适调整。第十条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一)中要求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为上限,适适用于单一类型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宜将建筑基地按用地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一样类型分别实施;对难以分类实施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一样性质建筑建筑面积百分比和不一样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表一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建筑类型旧城区改造新区建设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酒店、、、仓库按《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修订)中相关要求实施第十一条对未列入《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一)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和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相关技术规范或同意具体计划实施。第十二条激励合理利用地下空间。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1、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应确保计划和现有城市市政、水利、交通等设施建设空间和安全使用要求;2、在符合计划条件前提下,地下空间建筑面积通常不计入建设工程容积率;3、商业区、连片开发商务功效区,交通枢纽设施和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