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荆州市城市计划管理技术要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城市计划编制、设计和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依据《中国城镇计划法》、建设部《城市计划编制措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镇计划部分)、《湖北省城市计划管理技术要求编制导引》、《荆州市城市总体计划》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适适用于本市城市计划区内,城市计划编制、设计和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编制城市计划应符正当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本要求未包含内容,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实施。
第二章 城市计划编制管理
第四条 本市城市计划编制分为总体计划和具体计划两个阶段。具体计划分为控制性具体计划和修建性具体计划。依据需要,能够在城市总体计划基础上,编制分区计划。
城市总体计划同意后,应编制近期建设计划和各项专业计划。
第五条 负担城市计划编制单位,应该依法取得城市计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城市计划编制工作。
第六条 各层次城市计划编制和审批,应严格遵守《中国城镇计划法》和建设部《城市计划编制措施》要求。
第七条 城市计划必需根据国家相关城市计划强制性内容要求,明确强制性内容。城市计划一经同意,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必需依据法定程序进行论证,重新报批。
第八条 在城区计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含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该编制修建性具体计划:
(一);
(二)居住区用地;
(三)工业项目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3hm2;
(四)其它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1hm2;
上述情形范围之外应该编制总平面图。
第三章 城市用地计划管理
第九条 荆州市城市用地性质,依据《城市用地分类和计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采取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对绿地分类采取《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其分类和代号适适用于荆州市城市计划编制各个阶段。
第十条 荆州市城区计划建设用地范围划分为:I类地域、II类地域、III类地域(见附录一:荆州市城区区域划分图)。
I类地域(旧城区):荆州古城区:东环路以西、西环路以东、三一八国道以南、“东西堤”街以北区域。沙市中心区:长港路以南、白云路以东、豉湖路以西、荆江大堤以北区域。
II类地域:指荆沙大道以北(含郢城镇区)、南环路以南、西环路以西区域,东方大道两侧工业新区。
III类地域:以上区域以外区域。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选址应符合城市计划确定建设用地范围和城市各项用地功效布局要求,不得在计划建设用地范围外选址建设。
有机动车交通要求建设项目在城市道路交叉口选址时,必需满足机动车出入口至交叉口道路红线交点距离大于70m要求。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范围确实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设用地应根据城市路网格局成片地使用,形成完整用地范围。周围有零星地块,应纳入项目用地范围内统一计划建设。
(二)建设用地邻城市主、次干道及支路,其用地范围应征至城市道路中心线,代征道路用地不参与建设用地平衡;相邻其它公共通道(宽度小于15m),应征至通道中心线,代征通道用地参与建设用地平衡。
(三)建设用地内包含保留建筑、管线,需明确她项权利用地时,应依据建筑间距、消防安全及室外管线等要求,明确用地边界线,符合公共退让要求。
第十三条 城区计划建设用地内,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单独建设:
(一)高度小于24m单层和多层公共建筑,建设用地未达成1000m2;高度大于或等于24m高层公共建筑,建设用地未达成3000m2;
(二)城市住宅小区开发,I类地域建设用地未达成2hm2,II、III类地域建设用地未达成3hm2。
第十四条 城区计划建设用地内,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计划实施,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用地已完成建设;
(二)邻接用地为既成道路、河道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
(三)建设用地因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
第四章 建筑工程计划管理
第十五条 民用建筑新、改、扩建建设工程,依据其建筑性质和所在区位,实施容量控制。具体容量控制指标见表一。计算规则见附录二。
表一 民用建筑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建筑
容量指标 区位
建筑类型
I类地域
II类地域
III类地域
荆州古城
沙市中心区
建筑
密度(%)
容积率
建筑
密度(%)
容积率
建筑
密度(%)
容积率
建筑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