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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据更改付款方式购房合同实际履行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11月13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洛 阳某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刘某交付一套商品房,刘某向被告 公司支付万余元剩余购房款。
XX年4月27日,刘某与被告公司签订购房订购单, 向被告公司预订了一套总价 8万余元的商品房。双方约定预 付定金5000元,付款方式为 5月4日一次性付款。事后, 刘某交付定金后因资金不凑手,未能在 5月4日交付余款。
5月15日,刘某再次到被告公司协商, 双方将付款方式变更 为刘某于当天支付万元,余款交房时付清。为此,被告公司 财务部门在出具给刘某的万元收据上,特别注明该款系分期 付款之一部分。
XX年1月5日,刘某交纳余款时遭到拒绝。被告公 司以刘某违约为名,要求解除双方合同。为此,刘某起诉到 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公司履行合同。
案件审理中,被告公司辩称,双方虽然签署了订购 单,但刘某没有依约一次性交付购房款,属于违约在先。同 时,被告公司辩称,其财务部门没有权利对付款方式进行变 更,因此,收据内容不能说明被告公司同意分期付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与被告公司在平等自愿的基 础上签订购房订购单后,形成了实际存在和正在履行的商品 房买卖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刘某缴纳定金后,购房协议已 实际履行。随后,刘某虽然没有依约交纳房款,但其违约行 为已被被告公司收受万元的行为所否定。因此,法院不予采 信被告公司的辩解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