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公 司 股 东 合 伙 协 议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电话: 电话:
丙方: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电话:
为了规范合作企业行为,保护合作企业及其合作正当利益,依据《中国合作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甲、乙、丙各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老实信用标准,签署本协议。
第一条 合作宗旨
甲、乙、丙三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共同发展标准,共同经营 事务。
第二条 合作企业概况
名称:
经营场所:
经营范围:
经营方法:
第三条 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出资方法
1、甲方:出资额为 元(大写: ),以 方法出资,占注册资本 %;
2、乙方:出资额为 元(大写: ),以 方法出资,占注册资本 %;
3、丙方:出资额为 元(大写: ),以 方法出资,占注册资本 %。
本合作出资累计人民币 元(大写: )。合作期间各合作人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各合作人出资仍为个人全部,到时给予返还。
合作企业存续期间,合作人出资和全部以合作企业名义取得收益均为合作企业财产,其正当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出资期限
各合作人出资,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损失。
第六条 出资评定
用实物(或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应该经有企业法人资格评定机构评定作价,在企业注册资本验证后 天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并在申请企业设置登记时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相关证实。
第七条 合作企业登记
全体合作人同意指定 为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指含有代理业务企业派员或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和设置登记。申请人应确保向登记机关提交文件、证件真实性、有效性和正当性,并负担责任。
第八条 财务、会计
合作企业依据《中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颁布《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建立本合作企业财产、会计制度。
第九条 盈余分配
1、合作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2、盈余分配以 为依据,按百分比分配。合作企业分配当年税后利润(亏损),按下列次序进行;
(1)提取法定公积金10%;
(2)提取法定公益金5-10%;
(3)剩下利润(亏损)按合作人出资百分比分配(分担)。
3、合作企业利益分配、亏损,如另有变动,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作人协商决定。
第十条 债务负担
1、合作企业债务由合作企业财产偿还。
2、合作企业财产不够偿还时,由合作人按各自出资百分比负担债务。
3、合作企业债务负担,如另有变动,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作人协商决定。
4、由一名或数名合作人实施合作企业事务,应该依据约定向其它不参与实施事务合作人汇报事务实施情况和合作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其实施合作企业事务所产生收益归全体合作人,所产生亏损或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作人负担。
第十一条 委托实施人
由全体合作人决定委托 方(一名或数名)实施合作企业事务,并出具合作委托书。
第十二条 实施人职责
企业事务实施人对全体合作人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
1、对外开展业务,签订协议;
2、主持合作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3、确定合作企业利润分配或亏损分担具体方案;
4、制订合作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5、制订合作企业具体管理制度或规章制度;
6、提出聘用合作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7、制订增加合作企业出资方案;
8、每六个月向其它合作人汇报合作企业事务实施情况和经营情况、财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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