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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合同范本之平安车险保险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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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平安车险保险协议
【篇一:平安专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平安专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本保险条款分为基础险、通用条款、附加险和释义四个部分。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保险人根据承保险别分别负担保险责任。附加险条款和基础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础险条款为准。除非本保险条款另有要求,通用条款要求及释义适适用于本保险条款任何部分。
目 录
1保险范围
2保险金额
3保险期限及保险费
4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5其它事项
1保险范围
第一条 被保险人或其许可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
(二)火灾、爆炸;
(三)外界物体坍毁或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
(四)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五)载运保险车辆渡船遭受本条第(四)项所列自然灾难(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第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许可合格驾驶员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方法或就近将其移交至含有对应修理资质修车处所支出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该项费用不得超出出险当地政府颁发相关收费标准,且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去
第三条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燃及不明原因火灾;
(二)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
(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腐蚀;
(四)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相关机动车辆装载要求;
(五)她人有意行为。
第四条 保险车辆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轮胎包含外胎及轮辋);
(二)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损失;
(三)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后,未经必需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四)玻璃单独破碎;
(五)保险车辆涉水行驶或被水淹后致使发动机损坏;
(六)减值损失;
(七)保险车辆全车被偷窃、被抢劫、被抢夺,和在此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隶属设备丢失。
第五条 下列情况下,不管任何原因造成损失或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二)地震;
(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非被保险人或其许可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
(五)被保险人或其许可驾驶员有意行为;
(六)竞赛、测试、在修理场所修理期间;
(七)因污染引发赔偿和赔偿;
(八)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止通讯和其它多种间接损失;
(九)因为计算机问题引发损失;
(十)机动车辆拖带车辆(含挂车)或其它拖带物,二者当中最少有一个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十一)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品麻醉;
(十二)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没有驾驶证;
2、驾驶和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车辆;
3、持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或武警部队车辆;
4、持学****驾驶证学****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驾车;
5、实****期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和带挂车汽车时,无正式驾驶员并坐监督指导;
6、实****期驾驶实施任务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载运危险
品车辆;
7、持学****驾驶证及实****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
8、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驾驶证,或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驾驶证驾车;
9、使用多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人员无国家相关部门核发有效操作证;
10、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其它属于无有效驾驶证情况。
(十三)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十四)未在保险协议签署时或未在约定时限内交纳保险费;
(十五)除本保险协议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要求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第六条 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1]
2保险金额
第七条 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选择以下三种方法之一协商确定:
(一)按新车购置价确定;
(二)按投保时实际价值确定;
(三)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出同类型新车购置价,超出部分无效。
保险人依据保险金额不一样确定方法负担对应赔偿责任。[2]
3保险期限及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期限通常为十二个月。投保时,保险期限不足十二个月按短期月费率计收保险费,保险期限不足30天按30天计算。计算公式以下:
赔偿处理
第九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