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新区城市管理局协议管理措施
一、总则
为深入规范本局协议管理工作,规范本局建设、养护、市政等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正确处理政府和协议相对人法律关系,维护当事人正当权益,确保工程质量,提升投资效益,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订本措施。
本措施所称协议指本局及其部门在推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和本身建设需要时,和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
本措施所称建设、养护、市政等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方法,将建设、养护、市政等工程项目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咨询、工程监理、工程管理和和工程相关关键设备和材料采购等任务,由投标人经过竞争承接任务。
本措施所指协议均应采取书面形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相关修改协议文书、图表、传真件、纪要、备忘录、签证等均视为协议组成部分。
工程协议应在经济事项发生前签署,严禁工程类业务未签署协议即先行施工。
二、协议确实定
凡本区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迁建、拆除、长久养护等工程项目,依据《相关深入规范无锡新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若干措施》确定协议相对人。
各业务部门在经过招标投标、比选或以其它方法确定协议相对人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协议文本起草,超出10个工作日,须向领导书面说明协议文本滞后原因。
协议起草前,协议承接部门或承接人必需审查对方当事人正当资格,如经营范围、履约能力、资信情况等,须提供担保还必需审查担保人担保能力。其任何一项审查不合格不能签署协议。
三、招标投标方案审定流转
各业务部门收到工程立项批复后,对项目进行调研评定,拟采取招标投标程序,经办人填写《新区城市管理局工程招标文件审核表》,将立项批复、书面项目调研评定意见一并交实施部门责任人进行初审。
部门责任人对上述文件进行初审,同意则转法务人员,否决则退回。
法务人员依据法律要求对上述文件初审并签署意见,同意则继续流转,交分管领导复审;法务人员对招标材料给予否决,则由经办人退回修改。
分管领导对上述文件进行复审,同意则转局领导审核,否决则退回修改,重新流转。
局领导对上述文件进行审核,同意则由经办人实施项目招标投标项目,否决则退回修改,重新流转。
招标投标程序结束,确定中标人后,各业务部门经办人确定协议文本。
各业务部门负责其业务范围内项目招标投标,法务、分管领导、局领导对其招投投标给予监督。
四、协议流转
协议确定后,经办人填写《协议签署审核文稿》,将协议稿一并交由业务部门责任人审核。
部门责任人对协议稿进行初审,同意则转法务人员,否决则退回。
法务人员依据法律要求对协议稿初审并签署意见,同意则继续流转,交分管领导复审;法务人员对协议稿给予否决,则由经办人退回修改。
分管领导对协议稿进行复审,同意则转局领导审核,否决则退回修改,重新流转。
局领导对协议稿进行审核,同意则由经办人报审计部门会审,否决则退回修改,重新流转。
审计部门对协议稿进行会审,同意则由经办人交管委会领导审定,否决则退回修改,重新流转。
管委会领导对协议稿进行审定,同意则由经办人交局领导在协议文本上签字,由印章保管人盖章,否决则退回修改,重新流转。
各业务部门依据法务人员及领导意见立即对协议文本进行修改。
五、协议动态管理
各业务部门建立协议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