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员工管理)深圳市人才安
居暂行办法
20XX年XX月
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1-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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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优化创新创业环境,提高城市竞争力,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 条例》及关联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运用市级财政资金和市政府筹措的其他资金、实物,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的各类人才实行人才安居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人才根据《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进行认定。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人才安居申请的受理、审核、分配及监管;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布人才安 居实施情况;会同关联主管部门建立全市统壹的人才安居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全市人才的身 份、户籍、婚姻、社会保险、住房情况和住房保障情况等信息共享,逐步实现人才安居网上 申请、受理、查询、公示、投诉、监督等功能;负责组织关联单位和部门定期开展人才安居 执行情况的核对和检查。
市关联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定期拟订本行业人才安居重点企事业单位名录。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牵头制定人才认定标准,根据市住房保障部门的要求提供人才参加 医疗保险情况。
市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制定人才安居货币补贴计划,且按计划向市住房保障部
门安排货币补贴资金。
市规划国土、公安、卫生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根据市住房保障部门的要求,分别提供实施人才 安居必需的住房产权登记、户籍、计划生育等关联情况。
第四条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市住房保障部门、市人才工作领导
小组办公室、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市关联行业主管部门等参加,研究审议人 才安居有关重大事项,日常工作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
市关联行业主管部门拟订的本行业人才安居重点企事业单位名录,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汇总形
成本市人才安居重点企事业单位名录草案,经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审议报市政府审定
后,对外公布。
第五条
人才安居采取实物配置和货币补贴俩种方式实施。
实物配置包括免租住房、产权赠和、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和购买安居型商品房等形式,货币补
贴包括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等形式。
第六条
人才已婚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者享受购房优惠政策,其配偶、未
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每个家庭只能租住壹套公共租赁住房, 只能享受壹次购房优惠政策; 人才同时符合租房补贴、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只能够享受壹种安居形式,不能够重复享受;申请人及其配偶均 符合申请条件的,能够各自申请享受租房补贴政策。 人才同时符合多个人才层级的,按照其最高人才层级实施人才安居,但其自愿按照低人才层 级申请的,不能够按照高人才层级再次申请;人才层级提升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标准
的,能够再次申请人才安居。
人才自愿承租或者购买低于其人才层级所对应的面积标准住房的,低于面积标准部分不予补
偿。
第二章杰出人才安居
第七条
未于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的杰出人才,能够按照下列程序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免租入
住200平方米的住房:
(壹)申请人通过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后,由
用人单位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交本办法第三十条第壹款第(壹)、(二)、(六)、(八)、
(十壹)项规定的材料;
(二) 市住房保障部门于 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配偶是否享受过本市购房优惠政策的情况 进行审核;
(三) 审核合格的,市住房保障部门于 10个工作日内安排住房,和用人单位、申请人签订
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抄送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
第八条
杰出人才免租住房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超过 10年;10年期限届满后能够续租。
租住免租住房的,不得转租。免租期间发生的物业管理、水电气等费用由承租人自行负担。 杰出人才离开原用人单位未退房的,于被本市新用人单位录用之前,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标准向市住房保障部门交纳 50%租金,壹年后仍未被本市新用人单位录用的, 按照市场租赁
指导价向市住房保障部门交纳租金。
第九条
杰出人才于本市工作居住满 10年,或者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作出突出贡献且入住后
于本市工作居住满 5年的,能够通过其用人单位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交第三十条第壹款第
(壹)、(二)、(六)、(八)、(十壹)项规定的材料,申请赠和所租住房的房屋产权。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于 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赠和产权条件的,提交市人才工作联 席会议审定。
经审定同意赠和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于 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签订房屋产权赠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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