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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海南省医疗机构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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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海南省医疗机构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业精于勤 2020/11/6 文件大小:1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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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海南省医疗机构管理规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海南省医疗机构管理要求
海南省政府
要求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管理,维护社会医疗秩序,合理利用卫生资源,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省实际,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所称医疗机构,是指国家、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举行医院、门诊部、诊疗所、医疗协作联合体等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含个体开业行医)。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均适用本要求。
第三条 医疗机构必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医疗卫生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和医疗道德规范,落实预防为主方针,负担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初级卫生保健任务。
医疗机构正当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四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全部应严格推行审批和注册手续,自觉接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统一实施行业管理。
医疗机构不需办理工商登记,免交营业税,由创办者提出书面申请,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给开业执照即可营业。
第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医疗机构应依据社会医疗市场需要,合理布局,避免反复设置。审批工作根据相关程序公开进行,并在接到开业申请书以后十五天内作出决定。
第六条 省直属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及部队驻本省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和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其它企业举行医疗机构,和设有床位其它医疗机构,由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注册发证。其它医疗机构由所在市、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注册发证。
第七条 除本省县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外,其它任何部门和单位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放医疗机构开业执照在本省一律无效。
第八条 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可申请开业行医:
(一)取得高等医学院校毕业文凭,在国家或集体医疗机构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五年以上者;
(二)持有有效主治医师或主治中医师任职资格证书者;
(三)一九八八年八月三十日前已持有本省县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有效开业执照者;
(四)持有有效医师或中医师任职资格证书者;
(五)经过本省县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考评,对某种疾病诊疗确有专长中医人员。
前款第(四)、(五)两项人员只适适用于在乡、镇以下地域开业行医。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开业行医:
(一)全民全部制和集体全部制医疗机构在职人员;
(二)因道德品质败坏或严重医疗过失,被开除公职或撤销从事医疗工作资格者;
(三)精神病患者及患有其它不宜开业行医疾病者。
第十条 举行医疗机构必需含有下列基础条件:
(一)法人代表必需是含有一定管理经验医疗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和医疗业务范围相适应诊疗、诊疗、抢救用医疗仪器设备和药品。
(三)有健全规章制度。
(四)有和医疗机构业务范围相适应医、护、药、技人员和病床数。
1.医院:
病床总数不少于二十张;医院建筑面积按每床不少于四十五平方米计算;最少有三名医师(中医院最少含二名中医师)、四名护士和一名药剂师(士)。三名医师中最少有一名含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
2.门诊部:
最少有三名医师(中医门诊部最少含二名中医师,专科门诊部最少含二名专科医师)和四名护士。
3.联合医院:
病床总数不少于二十张;最少有四名医师、六名护士、二名药剂士、一名检验士、一名放射技士。
4.联合诊所:
最少有二名医师、三名护士(产科联合诊所一名护士、二名助产士、一名药剂士)。
5.卫生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