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内蒙古自治区节能技术改造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内蒙古自治区“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为加快推广先进节能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十二五”期间,自治区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资金,对工业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和能源审计给予适当奖励和支持。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节能技术改造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对企业实施重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以“以奖代补”方式给予奖励(以下简称奖励资金),对重点用能企业进行能源审计发生的费用给予补助(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为了保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实际节能效果,奖励资金与节能量挂钩,对完成预期节能目标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承担企业给予奖励。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公开、公平、透明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二、奖励和补助对象、条件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包括:
(一)对现有生产工艺和设备实施节能技术改造的项目;
(二)进行能源审计的重点用能企业。
第六条 申请奖励资金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按照有关规定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
(二)改造主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正常运行时间2年以上;
(三)节能量在1000吨(含)-5000吨标准煤(5000吨以上的项目鼓励企业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奖励资金);
(四)项目单位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措施,项目形成的节能量可监测、可核实。
第七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重点用能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列入自治区经信委、财政厅公布的年度能源审计名单的重点用能企业。
(二)实施能源审计并依照节能规划方案实施节能技术改造且有预期节能量的。
(三)选择的能源审计机构必须在自治区公布的能源审计机构名单内(下同)。
三、奖励和补助标准
第八条 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根据项目完工后实现的年节能量按150元/吨标准煤给予一次性奖励。节能量是企业通过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直接产生的,并且能够核定。
第九条 对重点用能企业进行能源审计的补助标准按其进行能源审计所发生的费用等因素综合确定。
四、能源审计的实施
第十条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厅根据企业年综合能源消耗量等情况按年度公布实施能源审计的重点用能企业名单。
第十一条 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部门根据自治区公布的重点用能企业名单,制定能源审计工作计划并下达到重点用能企业,同时报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厅备案。
第十二条 列入名单的重点用能企业自主选择能源审计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方案编制。
第十三条 能源审计工作完成后由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部门将本地区重点用能企业审计报告及节能规划方案汇总上报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厅审核、备案。
第十四条 重点用能企业要根据能源审计报告和节能规划方案,实施节能技术改造。
第十五条 重点用能企业根据能源审计报告和节能规划方案实施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符合申报条件的将优先作为国家、自治区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备选项目。
五、奖励资金的的申报、审核和下达
第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奖励资金申请报告(详见附件1),并经法人代表签字后,按属地化申报原则,报项目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 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部门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严格审核、确定、汇总后,报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厅。
第十八条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厅组织专家对盟市上报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能源审计报告和节能规划方案进行评审,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下达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施计划,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项目实施计划、预计节能量、奖励标准按照奖励金额的60%下达奖励资金预算。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奖励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承担企业。
第二十条 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部门加强项目监管,督促项目按时完工,保证项目实现预期节能目标。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工且正常运行半年后,项目承担企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资金清算申请。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委托节能量审核机构对已完工项目实际节能量进行审核,由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审核报告并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财政厅依据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与盟市财政部门进行清算,由盟市财政部门负责拨付或扣回奖励资金。
第二十四条 企业收到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后,在财务上作资本公积处理。
六、补助资金的分配和下达
第二十五条 补助资金额度由自治区财政厅商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