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十二、固定资产管理要求
(一)总则
第一条 目标
为加强固定资产保管及使用管理,特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范围
本规则所称固定资产包含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机械设备、运输设备、马达、仪表、工具、各项设备(各企业自分事务性各项设备及机电性各项设备)等。
第三条 会计科目列账标准
前项固定资产耐用年数在年以下不具生产性未超出一定金额者各企业自定应以费用科目列账而不得以固定资产科目列账
第四条 管理部门
固定资产按下列类别,由各企业指定部门负责管理,其管理及保养细则由各企业管理部门会同使用部门自行制订:
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事务性各项设备由总务部门负责管理
机械设备、马达、仪表、机电性杂项设备由总务部门负责管理,但得视实际需要归由性质相关部门管理;
工具由资产仓库负责管理。
第五条 编号
固定资产取得后,即归管理部门管理,并会同会计部门依其类别及会计科目统驭关系,给予分类编号并贴粘样签。
第六条 移交
人员移交时,对于固定资产应依人事管理规则第十一条要求详列清册办理移交。
第七条 增减汇报
会计部门应于次月15日前就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机械设备、机电性各项设备等项目编制“固定资产增置表”一式三联送管理部门查对,填列异常或更正内容后,第一联由管理部门留存,第二联送返会计部门自存,第三联送使用部门留存,采取电脑处理报表替换。
第八条 盘点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会同会计部门每十二个月盘点一次(不含工具、马达、仪表、事务性各项设备)。另应于每季就固定资产项目中依据登记卡册,每一类别最少抽点10项,盘点后应填造“盘存单”一式三份,注明盈亏原因,一份自存,二分呈报(总)经理核决后一份送会计部门,一份送总管理处总经理室备查。管理部门对于盘盈或盘亏除应专案说明原因呈核外,并应依增置或减损要求办理手续。
第九条 增置、营造、修缮处理
固定资产增置营造修缮应分别依据材料管理措施工程修造发包事务处理规则及营建工程管理措施等相关要求办理
(二)增置及登记
第十条 增置手续
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机械设备、机电性各项设备等固定资产于增置验收后,使用部门(土地、房屋及建筑物由总务部门)应即填写“固定资产增加单”一式三联经会管理部门签章后,送会计部门填注购置金额、耐用年限、月折旧额,第一联送管理部门转记入“固定资产登记卡”,第二联由会计部门自存转记入“固定资产登记卡”,第三联送使用部门留存。会计部门应每个月和管理部门查对“固定资产登记卡”记载事项,如有缺漏事项应即通知补正。
第十一条 受赠处理
固定资产因其它企业拨入捐赠而取得者,应填明价格,如原价无法查得或根本无原价者,得由管理部门会同会计部门给予估列,并按第十条固定资产增置手续办理。
第十二条 登记
土地房屋及建筑物等不动产取得全部权后由总务部门统一办理产权
登记后转记入房屋土地登记卡变更时亦同
第十三条 保险
固定资产应依关系企业财物保险事务处理程序要求办理保险
(三)移转闲置及减损处理
第十四条 资产移转处理
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机械设备、机电性各项设备等固定资产在企业内相互拨转时应由移出部门填写“固定资产移转单”一式四联会管理部门签章后,送移入部门签认(管理部门不一样时,要加印一联会移入管理部门同时签认),第一联送管理部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