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要求
(1997年10月7日公布  银发〔1997〕41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外汇账户开立和使用,加强外汇账户监督管 理,依据《中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要求》,特制订本规 定。
第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 局”)为外汇账户管理机关。
第三条  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及来华人员开立、使用、关 闭外汇账户适用本要求。
开户金融机构应该根据本要求办理外汇账户开立、关闭手续并监督收付。
第四条  本要求下列用语含义:
“开户金融机构”是指经同意经营外汇业务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外汇账户”是指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及来华人员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在开户金融机构 开立账户。
第五条  境内机构、驻华机构通常不许可开立外币现钞账户。个人及来华人员通常不许可开立用于结算外汇账户。
 
第二章  常常项目外汇账户及其开立、使用
第六条  下列常常项目外汇,能够开立外汇账户保留外汇:
(一)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境内机构,在其业务项目进行过 程中发生业务往来外汇;
(二)从事代理对外或境外业务境内机构代收代付外汇;
(三)境内机构暂收待付或暂收待结项下外汇,包含境外汇入投标确保金、履约保 证金、先收后支转口贸易收汇、邮电部门办理国际汇兑业务外汇汇兑款、铁路部门办理 境外保价运输业务收取外汇、海关收取外汇确保金、抵押金等;
(四)经交通部同意从事国际海洋运输业务远洋运输企业,经外经贸部同意从事国际货 运外运企业和租船企业业务往来外汇;
(五)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需向境外分保和还未结算保费;
(六)依据协议要求需用于境外支付境外捐赠、资助或援助外汇;
(七)免税品企业经营免税品业务收入外汇;
(八)有进出口经营权企业从事大型机电产品出口项目,该项目总金额和实施期达成规 定标准,或国际招标项目过程中收到预付款及进度款;
(九)国际旅行社收取、国外旅游机构预付、在外汇局核定保留百分比内外汇;
(十)外商投资企业在外汇局核定最高金额以内常常项目项下外汇;
(十一)境内机构用于偿付境内外外汇债务利息及费用外汇;
(十二)驻华机构由境外汇入外汇经费;
(十三)个人及来华人员常常项目项下收入外汇;
(十四)境内机构经外汇局同意许可保留常常项目项下其它外汇。
第七条  境内机构根据本要求第六条(一)至(十)及(十四)要求开 立外汇账户,其收入 为起源于常常项目标外汇,支出用于常常项目支出或经外汇局同意资本项出。
第八条  驻华机构根据本要求第六条(十二)开立外汇账户,其 收入为起源于境外汇入办公经费,支出用于办公费用。
第九条  个人及来华人员能够根据本要求第六条(十三)开立个人 外汇或外币现钞存款账户。
第十条  境内机构开立常常项目外汇账户应该经外汇局同意。
第十一条  境内机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应该持下列材料向外汇 局申请开户,并填写《 国家外汇管理局开立外汇账户同意书》(附表一),经同意后在中资开户金融机构开立外汇账 户,开户后5日内凭开户回执向外汇局领取《外汇账户使用证》(附表二):
(一)申请开立外汇账户汇报;
(二)依据开户单位性质分别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或民政部门颁发社团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