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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商铺管理规定
为加强学院商铺经营的规范管理, 营造一个安全、文明、和谐
的经商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和业主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确保学院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现就 学院管理的商铺 作如下有关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一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商
铺。未经学院授权的商铺管理部门同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学校管辖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
第二条 学院商铺管理部门是其管理商铺的主管单位,其主要
负责人是安全责任人, 所属公司或部门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以及日常安全管理, 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商铺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商铺有关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 商铺管理部门引进社会商铺 进行经营活动 ,应选择资质齐全、信誉度良好的承租单位,在签订 房屋租赁合同 的同时,必须签订有关安全责任书(协议书),明确安全管理方面的具体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商铺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引进单位的管理,严禁以租代
管、以包代管。各类商铺应按照国家规定,其营业执照、相应经营资
质证书等应齐全(将复印件悬挂墙上),并按照规定范围从事经营,
对无照或超出经营范围的商铺应停止其经营。 严格按照合同 租赁期限
营业,禁止转租、出租。
第五条 商铺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与公安、消防、安监、城管等单位以及学校安全保卫部门联系, 取得各方面支持, 并认真做好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各商铺承租单位应认真执行国家和上级政府部门
颁发的各项安全规定, 服从管理并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自觉
接受管理部门和学校安全、保卫部门以及属地公安、城管、安监、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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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等有关单位的监督检查,维护 学院的安全稳定。文明经商,诚信经营,共同繁荣。
第七条 各商铺法人代表或负责人是本商铺的第一安全责任人,对本商铺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根据本商铺的特点,做好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 商铺承租单位应依法自行管理, 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有关法制和安全教育。商铺招聘的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身份证件、有担保人、并办理就业证、居(寄)住证,从事食品餐饮人员还须按照规定申办有关健康证等。 不得使用身份不明无有效证件和有前科劣迹或被司法部门通缉在逃人员以及传染病人员。
第九条 各商铺不得随意乱立广告牌,散发、张贴宣传广告等,以确保环境的整体美观,确实需要张贴的 , 应征得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张贴。
第十条 各商铺在装修商铺时,要以不损坏建筑物为前提,室外装饰要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未经同意不得随意改变承租房屋、 场所的建筑结构或变动公共场所水、电线路以及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 各商铺应按照国家消防法等有关规定要求, 加强防火措施的落实工作: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检查,确保完好有效。
消防器材周围不得堆放任何物品,不得随意占用、挪用公共部位内配备的消防器材或者擅自拆除、 停用消防设施、 器材以及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扩建、改建、装修、装饰,应符合消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