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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适应新形势下流动党员越来越多,流动范围越
来越广的新情况,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流动党员的管理,
本着有利于党员合理流动, 有利于党组织管理, 有利于党
员发挥作用的原则,根据《党章》及中央、省、潍坊市党
员管理工作有关文件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2、流动党员系指离开原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外出务
工经商或从事其他正当职业,无固定地点或无法转移组织
关系的党员;外地或者外单位流入但未转移组织关系的党
员。
3、流动党员管理要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保证党员
组织关系适时转移, 使党员无论走到哪里, 都能参加党的
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二、流动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及党组织设置
4、党员流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党组织应及时为他
们转移组织关系。其中外出时间较长(六个月以上),地
点比较固定的, 应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 即开写党员组
织关系介绍信,转入所在地区、 单位的党组织。 外出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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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短(六个月以内)或组织关系暂时无法转移的, 使用《流
动党员活动证》,短期外出(六个月以内)学习进修、借
调工作、办理公务、休假探亲等,应开具党员证明信,交
所去单位、当地党组织。
5、党员所去单位党组织健全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
转到其所去单位的党组织;党员所去单位党组织不健全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其所去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党组织或转移到所去单位所在地的镇(街道)党组织。 党员在流动中将人事关系和档案保存在市人才 (劳动)服务中心的市人才(劳动)服务中心党组织应接收这些尚未落实工作单位或因某些原因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的组织关系。
6、破产、解体企业中的党员的党组织关系可迁移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党支部或村党支部。 破产、解体企业的主管部门党委应及时将企业的破产、 解体及党员基本情况
书面报告市委组织部。
7、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凡党员人数在 3 名以上的都
要成立党支部,转制企业(含租赁、转让、拍卖、停产)
党员人数在 3 人以上的,应保留或建立党支部, 不足 3 名
党员的经济组织可以通过组建联合党支部等形式健全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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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重视在经商党员集中的集贸市场建立经商党员党支
部或党小组,改变流动党员集中的地方党组织设置滞后的
状况,保证流动党员的组织关系能够正常接转。
三、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及使用
8、《流动党员活动证》在市委组织部领取,由基层
党组织发放给外出流动党员。
9、流动党员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在党员外出后,应通
过适当方式与党员所在单位、 地区的党组织联系, 了解党
员外出后的思想、 工作情况,及时向外出党员通报党组织
的重要活动和工作部署。 党组织每年至少查验一次外出党
员的《流动党员活动证》,使用满三年的,应及时换发新
证。
10、党员在外出期间,按照规定将《流动党员活动证》
交外出所在地或单位的党组织, 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