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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30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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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30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花开花落 2020/11/10 文件大小:2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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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30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2003年2月28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31号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排污费征收标准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69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 ),必须按照本办法规
定,缴纳排污费。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下列排污收费项目向排污者征收排污
费:
(一) 污水排污费。 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污水排污费;
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
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
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 其处理后排放污水的有机污染物 (化学
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 、悬浮物和大肠菌群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上述污染
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
征收污水排污费,对氨氮、总磷暂不收费。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排
放的水,不征收污水排污费。
(二) 废气排污费。 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废气排污费。
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废气排污费。
(三) 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 对没有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或者工
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 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固
体废物排污费。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 按照危
险废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危险废物排污费。
(四) 噪声超标排污费。 对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工作和学****的,按照噪声的超标分贝数计征噪声超标排污费。对机动车、 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
源暂不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办法见附件。
第四条除《条例》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核定方法外,市(地)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 对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的小型排污者, 采用抽样测算的办法核算 排污量,核算办法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按本办法规定征收排污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变更〈〈收
费许可证》,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