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何判炙“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赵志业中国杭州206,0
我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判新标准
200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
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根据该司法解释,与具体行政行为有
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
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由此确定了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判断标准
是“法律上利害关系”。
。“法律上利害关系”标准的确定,使得原告的起诉资格被放宽。但
对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具体阐释,《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
司法解释都未作进一步说明。学者们对此虽有论述,但也没有形成
统一认识。
“法律上利害头糸”的规范分析
“合法权益”标准
19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施行,标志着行政诉讼与民事
诉讼分离,取得了独立地位。该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
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
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第4条第1顶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条件之
一是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利害关系”标准
《行政诉讼法》第27条在有关诉讼第三人的规定中明确:“同提起诉讼的具体
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
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法律上利害头糸”的规范分析
三、从“相对人合法权益标准”转到了“法律上利害关系标准”
20003月10日起《若干解释》施行,根据第12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
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
政诉讼。”《若干解释》公布实施之后,表明原告的标准与行政诉讼第三人的
标准相同。
《若干解释》在有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中明确,“对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
围”。依照这个规定推演,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的行为,应当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这里提出了一个“实际影响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圆行政诉讼法》相关内容修改前后对照表
旧版
新版(2015年5月1日施行)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
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
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
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
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二十四条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
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以提起诉讼
,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
提起诉讼。
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
提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圆行政诉讼法》相关内容修改前后对照表
日版
新版(205年5月1日施行)
第二十七条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第二十九条公民、法入或者其他组织司被诉
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
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
知参加诉讼。
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损第三人
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第五十五条当事人认为审判入员与本案有利
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
权印请审判人员叵避
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
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系,应当申请叵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
人、勘验
人、勘验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叵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审判人员的叵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亩判人员的叵遊,由浣长决定;其他人员的
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
何谓“利害关条”
一般来讲,利害关系可以区分为直接的利害关系和间接的利害关系,切身(起诉人自
身)的利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