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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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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业精于勤 2020/11/11 文件大小:3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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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名  称: 交通运输部相关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要求》决定(交通运输部令第63号)
文  号:交通运输部令第63号
公布机构:交通运输部
发文日期:09月09日
专题分类:交通运输部部门规章
索 引 号:-00793
主 题 词: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要求
交通运输部相关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要求》决定(交通运输部令第63号)
  《交通运输部相关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要求>决定》已于7月26日经第17次部务会议经过,现予公布,自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杨传堂 
8月26日
  交通运输部相关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要求》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要求》(交通运输部令第13号)作以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包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等。”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市级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其它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 
  三、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是对国家出租汽车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行等含有普遍规范要求知识测试。” 
  增加两款,作为第三款、第四款:“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区域科目考试是对地方出租汽车政策法规、经营区域人文地理和交通路线等含有区域服务特征知识测试。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区域科目考试是对地方出租汽车政策法规等含有区域规范要求知识测试。设区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能够依据区域服务特征自行确定其它考试内容。”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全国公共科目考试实施全国统一考试纲领。全国公共科目考试纲领、考试题库由交通运输部负责编制。 
  区域科目考试纲领和考试题库由设区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交通运输部编制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激励推广使用信息化方法和手段组织实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五、将第九条中“拟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驾驶员”中“驾驶员”删除。 
  六、将第十条修改为:
“申请参与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对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含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统计,无吸毒统计,无饮酒后驾驶统计,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统计; 
  (三)无暴力犯罪统计; 
  (四)城市人民政府要求其它条件。” 
  七、将第十一条修改为:“申请参与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应该提供符合第十条要求证实或承诺材料: 
  (一)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统计,无吸毒统计,无饮酒后驾驶统计,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