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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2021年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要求(中国交通运输部令第13号)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要求》已于12月8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经过,现予公布,自4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盛霖
二〇一十二个月十二月二十六日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要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行为,提升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水平,依据国家相关要求,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适用本要求。
第三条 国家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驾驶员实施从业资格制度。
从业资格制度包含考试、注册、继续教育和从业资格证件管理制度。
第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应该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该依法经营、老实守信、文明服务、保障安全。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 试
第七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包含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是对国家出租汽车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行等含有普遍规范要求知识测试;区域科目考试是对地方出租汽车政策法规、经营区域人文地理和交通路线等含有区域服务特征知识测试。
第八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实施全国统一考试纲领,根据交通运输部编制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该建立对应考试题库。全国公共科目考试题库由交通运输部负责编制;区域科目考试题库由设区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导下编制,直辖市所属区域科目考试题库由直辖市所属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编制。
第九条 拟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驾驶员,应该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向所在地设区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参与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第十条 申请参与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对应机动车驾驶证3年以上;
(二)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相同以上责任交通事故。
第十一条 申请参与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应该提供符合第十条要求证实材料:
(一)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二)相关部门或单位出具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相同以上责任交通事故统计证实;
(三)身份证实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 设区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人,应该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工作规范立即安排考试。
首次参与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人,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应该在首次申请考试区域完成。
第十三条 设区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该在考试结束10日内公布考试成绩。考试合格成绩使用期为3年。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成绩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区域科目考试成绩在所在地行政区域内有效。
第十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均合格,设区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该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日内核发《中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以下简称从业资格证)。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式样参考《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要求》(交通部令第9号)要求实施。从业资格电子证件另行要求。
第十五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到从业资格证发证机关核定范围外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应该参与当地区域科目考试。区域科目考试合格,由当地设区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从业资格证。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六条 取得从业资格证出租汽车驾驶员,应该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使用期为3年。
第十七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该聘用取得从业资格证出租汽车驾驶员,并在出租汽车驾驶员办理从业资格注册后再安排上岗。
第十八条 申请从业资格注册或延续注册出租汽车驾驶员,应该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记录表》(式样见附件2),持其从业资格证及和出租汽车经营者签署劳动协议或聘用协议或经营协议,到发证机关所在地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注册。
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自己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持其从业资格证及车辆运行证申请注册。
第十九条 受理注册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该在5日内办理完结注册手续,并在从业资格证中加盖注册章。
第二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注册使用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应该在使用期届满30日前,向所在地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延续注册。
第二十一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受到刑事处罚且刑事处罚还未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