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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梅花书斋 2020/11/13 文件大小:14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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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权威-人民警察专业基础知识
第一部分 法律专业知识
一、法学基础理论
一、法概念、特征和作用:
㈠法概念:指以权利义务为关键内容,经过国家强制力确保实施,反应统
治阶级意志调整行为关系社会规范。
㈡法本质: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工具。
㈢法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程序性。
规范性:可为模式、勿为模式、应为模式。
法产生:法制订,法认可。
程序是社会制度化最关键基石。
法既实施政治职能,也实施社会公共职能。
法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法受客观规律支配。
㈣法作用:规范作用、社会作用。
:指导作用、评价作用、估计作用、教育作用、强制作用。
指导作用种类:确定指导和有选择指导;羁束指导和非羁束指导;
标准指导和具体指导。
评价作用:专门评价和通常评价。 强制作用对象是违法犯罪者行为。

⑴维护统治阶级方面作用:
调整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统治阶级内部;统治阶级和其同盟者之间关系。
⑵实施社会公共事务方面作用:
维护基础生活条件;维护生产、交换条件;确定、实施技术规范;促进教育、科学、文化事业发展;促进公共设施建设,组织社会化大生产。
二、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行为:
㈠法规范:
法律规范概念:指国家制订并认可、表现统治阶级意志、以国家强制力确保
实施行为规范。
:法律规则、法律标准、法律概念。

⑴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授权性规则:要求大家有权做一定行为,有权不做一定行为规则。
义务性规则:命令性规则,严禁性规则。
⑵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确定性规则:内容已明确无需参考或援引。
概括性规则:只要求某种概括性指示,有对应机关加以确定。
准用性规则:内容没有要求,可参考、援引。
⑶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强行性规则:内容要求含有强制性。 任意性规则:在一定范围内,可选择或协商。
法律规则含有微观指导性、可操作性强、确定性程度高特点。
法律标准种类:
⑴公理性标准和政策性标准;
政策性标准含有针对性、民族性和时代性。
⑵基础标准和具体标准;
⑶实体性标准和程序性标准。
法律标准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法律裁决确实定规范。
:主体概念、关系概念、客体概念、事实概念。
㈡法律关系:
:指以主体权利、义务关系形式表现出来特殊社会关系。
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实现了权利义务相对一致性。
:主体、内容、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物、人身利益、智力结果、行为。
、变更、消亡前提:法律规范存在,法律事实存在。
法律事实指法律所要求、能够引发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亡客观现象。
法律事实包含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法律事件:和主体意志无关法律事实。 法律行为:受主体意志支配法律事实。
㈢法律行为:
:外在行为、行为方法、含有法律意义结果。
:行为意思、行为认知。
三、立法、执法、司法:
㈠立法:
立法概念;
⑴广义上立法:指一切有权机关制订多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活动。
⑵狭义上立法:仅指享受立法权机关立法活动。
:国家立法权、地方立法权、行政立法权、授权立法权。
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行政法规: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省级、较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注意:县级人大不可)
规章: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省级、较大市政府。
自治条例: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单行条例:人大(注意:常委会不可)。

⑴上下位阶法:中央(上级)> 地方(下级);权力>行政。
⑵同一位阶法:没有上下之分。

⑴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之间 :
先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该适用地方性法规,适用地方性法规;
国务院认为应该适用部门规章,应该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裁决。
⑵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国务院裁决。
⑶较大市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地方政府规章间:省级人大常委会裁决。
小结:相同效力法冲突时由共同上级裁决。
新通常要求和旧特殊要求不一致,由制订机关裁决。

⑴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人大对本级人大常委会:
可改变可撤销。(有隶属关系)
⑵人大对政府;上级人大常委会对下一级人大及常委会:撤销。(无隶属关系)
㈡执法:
执法概念:
⑴广义执法:指全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