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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工业产权法案例.doc.doc

上传人:crh53719 2016/4/2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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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工业产权法案例案例 1 四川刘某等三人发明了纯稻草制作饲料技术,1989 年获得国家专利局授予发明专利, 但刘某发现该技术的实施过程中必须使用的稻草发酵技术, 也已获得国家专利, 但该专利的所有者某饲料公司将该专利技术长期搁置未使用, 该饲料公司不同意将稻草发酵技术的使用权转让给刘某等人, 也不许可刘某等使用该专利. 问题: 本案中刘某等应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P149) 分析: 刘某等可以向国家专利局申请强制实施许可因为, 某饲料公司持有稻草发酵技术, 但将其长期搁置, 没履行《专利法》第 52 条规定的实施专利的义务, 如果搁置已达 3年, 根据第 52 条规定, 任何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都可申请该专利的强制许可. 刘某等人的纯稻草制造饲料技术这一专利比稻草发酵技术先进, 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技术的实施, 因此刘某等有权向国家专利局申请稻草发酵技术的强制许可, 但专利局颁发强制许可后, 刘某等仍应与饲料公司签订实施许可合同, 并支付专利使用费. 案例 2 刘某设计的" 节能型煤气灶",2000 年1 年, 年, 年上海某厂未经刘某同意擅自生产了" 节能型煤气灶", 在北京等各大城市销售. 刘某于是向法院起诉, 要求上海厂停止侵害, 赔偿损失. 法院受理后, 将北京厂和天津厂列为共同原告. 问题: 北京厂和天津厂是否应列为共同原告为什么分析: 北京厂因拥有独家许可权利, 具有排他性. 上海厂的行为既侵犯了专利权人的权利, 也侵害了北京厂的排他权, 因此, 北京厂作为共同原告是对的. 而天津厂只是获得普通许可, 没有排他的权利, 所以将天津厂作为共同原告是不恰当的. 案例 3 许某曾任青山煤矿工程师,负责坑道消烟除尘研究工作, 1988 年 10 月退休。 90 年 5 月,许利用过去工作积累的资料,研究出“消烟除尘空气净化器”,在某铜矿坑道试验使用效果极佳。 92 年2 月,许将净化器以个人名义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并经许同意铜矿在许指导下制造了 15 台在一些单位试用, 准备进一步组织生产。 92 年 12 月9日, 许的专利获得批准并公告。青山煤矿得知消息后,向专利局提出撤销许专利权的请求。 1 .青山煤矿认为许某开发的新技术是使用其工作期间积累的资料完成的, 故属于职务发明。青山煤矿的请求是否能够成立? 为什么? 2. 许某考虑自己是青山煤矿的老职工, 取得的工作成绩离不开单位的支持, 所以与原单位口头协商,将专利技术交由单位持有。许某转让专利技术的行为是否有效? 为什么? 商标法案例评析北京市清华文通信息技术公司诉清华紫光(集团)总公司案作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郭禾 2 原告:北京市清华文通信息技术公司被告:清华紫光(集团)总公司案由:商标侵权纠纷[案情介绍]早在 80年代中期,清华大学电子工程系开始开发汉字识别软件。开发完成后与北京市清华文通信息技术公司(以下简称文通公司)订立合同,许可文通公司独家销售该软件。文通公司于 1992 年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在电子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等商品申请注册"TH-OCR" 。清华紫光(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紫光公司)的前身清华大学科技开发总公司以"TH" 与其在先注册的"天海"商标中的"TH" 相似,以及"OCR" 为商品通用名称为由向商标局提出异议。但该异议被商标局驳回。 1995 年文通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被核准。1996 年,文通公司发现紫光公司销售的汉字识别软件"紫光OCR" 程序界面上使用了"TH -OCR" 字样。经法院勘验认定:在"紫光 OCR" 安装过程中,安装窗口的标题栏内显示有"TH -OCR 安装系统"、"TH -OCR System" 等字样。原告诉称,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 100 万元,并承担有关诉讼费用。被告紫光公司辩称:首先,原告商标"TH -OCR" 中, "TH" 为清华大学的英文名称"Tsinghua" 的缩写。清华大学曾有明文规定未经校方同意不得随意对外使用"清华"、"清华大学"以及相应的外文或汉语拼音等。而"OCR" 则为英文"Optical character Recognition" (光学字符识别)的缩写。二者合在一起使用表示清华大学推出的 OCR 软件。原告不应当对他人的非商标性使用加以禁止。其次,窗口标题栏中通常都是用作技术内容的提示,故不至于造成商业上的混淆。再次,被告商品从包装、装演,到产品名称、用户手册等均以显著位置标注"紫光 OCR" , 只是在个别窗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