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给水排水构筑物基坑施工规范
第一节 施工排水
(Ⅰ)一般规定
施工排水应编制施工设计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排水量的计算;
二、施工排水的方法选定;
三、排水系统的平面布置和竖向布置以及抽水机械的选型和数量;
四、排水井的构造,井点系统的构造,排放管渠的构造,断面和坡度;
五、电渗排水所采用的设施及电极。
施工排水系统排出的水,应输送至抽水影响半径范围以外,且不得破坏道路、河坡及其它构 筑物,不得损害农田和影响交通。
在施工排水过程中不得间断排水,并应对排水系统加强检查和维护。当构筑物未具备抗浮条件时,严禁停止排水。
施工排水终止抽水后,排水井及拔除井点管所留的孔洞,应立即用砂、石等填实;地下静水 位以上部分,可用粘土填实。
冬期施工时,排水系统的管路应采取防冻措施;停止抽水后必须立即将泵体及进出水管内的存水放空。
         (Ⅱ)明排水
采取明排水施工时,应保证基坑边坡的稳定和地基不被扰动。排水井宜布置在构筑物基础范 围以外,且不得影响基坑的开挖及构筑物施工。当基坑面积较大或基坑底部呈倒锥形时,可 在基础范围内设置,但应采取使集水井筒与基础紧密连结,并在终止排水时便于封堵的措施。
排水井应在地下水位以下的土方开挖以前建成。 排水井的井壁宜加支护;当土层稳定、,可不加支护。
排水井处于细砂、粉砂或轻亚粘土等土层时,应采取过滤或封闭措施,封底后的井底高程, 应低于基坑底,。
配合基坑的开挖,排水沟应及时开挖及降低深度。。
基坑开挖至设计高程后排水沟的处理,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渗水量较少时,宜采用盲沟排水;
二、渗水量较大、盲沟排水不能满足要求时,宜在排水沟内埋设直径150~200mm的排水管、排水管接口处留缝或排水管留滤水孔,管两侧和上部应采用卵石或碎石回填。
排水管、盲沟及排水井的结构布置及排水情况,应作施工记录。其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
        (Ⅲ)井点降水
         ;对软土地基的水位降低深度宜适当加  大。
  井点孔的直径应为井点管外径加2倍管外滤层厚度,滤层厚度宜为10~15cm。井点孔应垂直,其深度可略大于井点管所需深度,超深部分可用滤料回填。
井点管的安装应居中,并保持垂直。填滤料时,应对井点管口临时封堵。滤料应沿井点管四 周均匀灌入;灌填高度应高出地下静水位。
井点管安装后,可进行单井或分组试抽水、根据试抽水的结果,可对井点设计作必要的调整。
轻型井点的集水总管底面及水泵基座的高程宜尽量降低。滤管的顶部高程,。
井壁管长度偏差不应超过±100mm;井点管安装高程的偏差不应超过±100mm。
   第二节 基坑开挖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