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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判决继续履行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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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判决继续履行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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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判决继续履行案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Tips:
  、五有判决书原文,二、三、四没有查询到判决书。
  “协助过户+违约金”,案例一、三、四、五仅判协助过户,未涉及违约金事宜。 。
  一.
  XX与X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津市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2)津民一初字第147号
  原告XX。
  委托代理人张业先,湖南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
  原告XX与被告X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田凌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鲁礼福、人民陪审员邹杰参加的合议庭于2012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张黎担任庭审记录。原告XX的委托代理人张业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XXX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诉称,2011年9月21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XXX将其所有的座落在津市市建设路(国安小区)4楼102号房屋卖给XX;XX一次性付清购房款288000元,XXX同时交给XX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成交之日起,此房产权、土地使用权归XX所有,XX需过户换证,XXX有义务配合办理;双方还约定了其他事宜。同年9月29日,XX给付被告XXX购房款288000元,XXX出具收条并该房屋及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交给XX。后XX要求XXX配合办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未果,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XXX协助原告XX办理将该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过户到XX名下并依法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XX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买卖协议、收条各1份,拟证明XX与XXX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XX已支付全部购房款和XXX已收到房款的事实;
  2、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各1份,拟证明座落在津市市建设路(国安小区)4楼102房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归XXX所有的事实;
  3、金鱼岭派出所的证明1份,拟证明XXX外出,下落不明的事实。 被告XXX未到庭应诉答辩和举证。
  对原告XX提交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
  对买卖协议和收条,经审查,该证据客观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对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经审查,本院认为,这两证系房管部门和国土部门审查后为权利人颁发的公文书证,该证据来源合法亦与本案有关联,本院确认其证据效力。对当地派出所出具
  的证明,该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庭审举证和庭审陈述,结合本院认证情况,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11年9月21日,XX与XXX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XXX将其所有的座落在津市市建设路(国安小区)4楼102号房屋(房产证为津房权证城北字第003690号,房屋所有权人为XXX,国土证为津国用(2011)第613号,土地使用权人为XXX,地类为住宅用地)卖给XX;XX一次性付清购房款288000元,XXX同时交给XX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成交之日起,此房产权、土地使用权归XX所有;XX需过户换证,XXX有义务配合办理;双方还约定了其他事宜。同年9月29日,XX支付XXX购房款288000元,XXX出具收条并将该房屋及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交给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