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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013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办法
2013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办法
一、补贴资金安排原则
根据中央、全省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和我省农机化发展目标,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安排原则是:
(一)突出重点、有进有退原则。对列入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的56个品目机具按照农民实际需求实行全普惠制。农民需求较少、操作不规范及产品技术不体现农机化发展方向的农业机械退出补贴范围,将生产急需、技术成熟和服务到位的农业机械新增到补贴品目。
(二)因素分配、定额补贴原则。财政补贴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补贴机具在科学分档的基础上,对同一种类、同一档次机具,实行统一的定额补贴标准。
(三)全价购机、县级结算原则。购机者按实际销售价购机,县级财政通过购机者账号(一折通或其它账号,包括开户行、开户名称和帐号)支付补贴款。
(四)技术先进、安全可靠原则。围绕优化结构、促进高效设施农业和现代农业发展,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农业机械。
二、实施范围及补贴资金安排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全省范围内实施。省按照各市、县2013年主要农作物播种面积、农机购置补贴需求量和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情况等因素,安排下达各市、县(市)第一批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并将根据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在年度内安排其它批次的补贴资金计划。年度内安排的补贴资金有结余的,结转下年使用,补贴资金有缺口的,应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农机局提出正式申请,在审核无误后由县级财政先行垫付,省予以追加安排。各地不得以省以上财政资金不足为由,拖欠购机者补贴资金款。
省以上财政安排省属单位(农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一并纳入所在县统一操作。
三、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2013年确定补贴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等12大类56个品目机具(详见附件1)。县级农机部门不得随意缩小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上述品目范围内的补贴机具必须是已列入国家或江苏省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
(二)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各市县不得对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品目范围内的机具实行累加补贴,可选择当地生产急需、销售量大的高效特色农机具进行补贴,具体补贴办法可参照部、省实施指导意见,自行研究确定补贴方案。鼓励地方财政对农机作业服务进行补贴、对农机服务体系建设、特别是对农机公共服务能力提升方面加大投入。
非通用类农机产品定额补贴不超过我省近三年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的30%。具体补贴额详见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附件2)。单机补贴限额12万元。
同一购机户年度内购置机具补贴最高限额80万元。
四、补贴对象和经销商的确定
(一)补贴对象。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为目的而购置农业机械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在我省当地承包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含农林场圃、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组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不含农业企业]。
(二)补贴机具经销商的确定。严格遵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的相关规定。农机生产企业依据资质条件自主确定经销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