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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2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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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2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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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法规名称】
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2010)
【颁布部门】
广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
【颁布时间】
2010-01-08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正 文】
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2010)
《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已经 2009年12月15日市政府第13届101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 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广宁
0一0年一月八日
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土地管理,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切实保护耕 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闲置土地的处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 法。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闲置土地的处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财政、建设、农业、国有资产、林业和园林等行政管理部 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本办法的实施。
闲置土地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 闲置土地的调查处理工作,并协助农业、林业和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对复耕、 复绿 的闲置土地及复耕、复绿状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闲置土地检查制度, 对土地
利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
单位和个人可以对闲置的土地进行举报或者反映情况。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包括已完善建设用地手续的闲置土地和未完 善建设用地手续的闲置土地。
已完善建设用地手续的闲置土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
(一) 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 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未约定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期 限,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 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三) 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用地面积占应当动工开发建设总用地面 积不足1/3或者已建设投资额(不含土地取得成本)占总建设投资额(不含土地取 得成本)不足25%且非因不可抗力、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为中止开发建设连续
满1年的;
(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完善建设用地手续的闲置土地是指超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通知用 地单位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各类文件的有效期或者规定期限, 用地单位未取得建设
用地批准书的土地。
第六条 因不可抗力、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 (不含用地单位应承担的工作)造成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款规定期限延迟的,经 核实后,受影响时段不计入规定期限。
前款所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造成规定期限延迟的行为包括:
(一)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因规划调整不予受理用地单位规划许可申请或者受 理后延迟核发规划许可文件造成土地闲置的, 但用地单位申请规划许可时土地闲 置已满2年的除外;
(二) 权属不清或者不符合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条件, 致使用 地单位无法按期动工开发建设的;
(三)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因文物保护、市政建设等原因书面告知用地单位停止
施工造成规定期限延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