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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消防栓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花开花落 2020/11/17 文件大小:3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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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消防栓管理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徐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24号
〈〈徐州市消防栓管理办法》 已经2010年12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讨 论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敬华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
徐州市消火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 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消火栓,是指设置于室外的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 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及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具体包括:
(一) 城市道路上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称城市道路消火栓);
(二) 单位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称单位消火栓);
(三) 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称居民住宅区消火栓)。
第四条公安机关是消火栓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消火 栓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规划、供水、城市道路、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消火栓监督 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公安机关会同规划部门编制消防规划时,应当包括消火栓布局规划。相关
部门在编制城市道路和供水专项规划时, 应当依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火栓布局 规划设置城市道路消火栓的内容, 并就城市道路消火栓设置的内容征询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 意见。
第六条城市道路主管部门会同供水主管部门组织城市道路消火栓的新建、迁建、
补建、拆除等建设工作。供水企业负责按照专项规划和技术标准, 落实城市道路消火栓的建
设工作。
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建设单位负责按照相关标准建设。
第七条 建设工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火栓布局规划。
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配建的消火栓,建设单位应当将相关设计文件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其他建设工程配建的消火栓,建设单位应当将相关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 案;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八条 消火栓应当与城市道路、单位建筑、居民住宅区等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
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已建项目未配套建设消火栓的,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责任单位应当逐步配套建设。
第九条 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
使用;因绿化、环卫、建筑施工等原因确需临时使用城市道路消火栓的, 使用单位应当向供
水企业办理自来水使用手续,取得消火栓临时使用证明,并按实际用水量缴纳水费。
第十条临时使用城市道路消火栓的,应当按照消火栓临时使用证明规定的时间使 用,不得损坏、改变消火栓原状;临时使用过程中,附近发生火灾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城市道路消火栓由供水企业负责维护保养;单位消火栓和居民住宅区消 火栓由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护保养。
第十二条消火栓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配备专职人员,建立健全巡视、维护和管理制度;
(二) 确保消火栓完好有效,无部件缺损和漏水现象;发现消火栓丢失、损毁或者接 到报修电话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之内进行维修、更换或者补装;
(三) 每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