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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内容调整规划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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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内容调整规划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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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内容调整规划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滨州市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内容调整规划管理办法
滨州市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内容调整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的规划管理,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
性和严肃性,提高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山东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
法》、《山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
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滨州市区规划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及各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各
类建设用地,涉及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简称“用地性质”),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
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种类进行分类。
本办法所称容积率,是指在一定地块内地上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与地块面积的比值。
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转让前,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有关规范要求和地
块的实际情况,科学提出容积率指标,并按法定程序报批。
对同一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方案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规划竣工
验收,核定的容积率指标及相应的总建筑面积应当一致。建筑面积的计算口径统一执行国家标
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B/T503532005)。
分期开发建设的用地,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容积率的总和,不得突破规划设计
条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第五条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方可按照本
《办法》规定的程序调整地块的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
(一)因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开发
条件发生变化的;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或重大项目建设需要,导致地块的面积及相关建
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调整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后的建设项目,应符合周围环境要求和设施承载条件,且必须
满足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
建设单位在地块内有违法建设行为的,在对违法建设行为查处完毕之前,不允许调整规划
用地性质或容积率。
第六条规划设计条件是政府出让土地的约定条件,其中容积率指标是规划设计条件的核
心内容之一。土地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
设单位如有特殊情况,符合上述可变更条件,确需变更的,滨州市区规划区(包括滨州市经济
开发区规划区、滨城区规划区在内)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用地,在
可兼容用地性质范围内调整用地性质及容积率增幅在5%以内(含5%)的,按以下程序办理调整
手续:
(一)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调整申请报告和调整后的用地规划设计
方案(简称调整方案)。
调整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建设用地基本情况、规划许可情况、调整容积率的理由、调整幅
度等有关内容;
调整方案应标明调整前、调整后的用地总平面布局、建筑空间环境、与周围用地和建筑的
关系等内容;
(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调整容积率申请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对规划
建筑设计方案调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论证,并向社会公示,必要时应组织听证;经专家论
证、社会公示(听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确需调整容积率的,应提出调整建议并附
论证、公示(听证)结论等相关材料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政府
批准。
(三)经市(县)人民政府政府批准调整容积率的,建设单位必须与国土部门签订《国有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补缴土地出让金差价后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手续;
(四)规划设计条件的容积率调整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依法先行调整控制性详细
规划。
第七条滨州市区规划区(包括滨州市经济开发区规划区、滨城区规划区在内)和县人民
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用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在可兼容用地性质
范围内调整用地性质及容积率增幅在5%以上的,按以下程序办理调整手续:
(一)建设单位向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提交书面调整申请报告和调整后的用地规划设计
方案,县、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交书面调整申请报告和调整后的用地规划设计方案(简
称调整方案);
调整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建设用地基本情况、规划许可情况、调整容积率的理由、调整幅
度等有关内容;
调整方案应标明调整前、调整后的用地总平面布局、建筑空间环境、与周围用地和建筑的
关系等内容;
(二)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调整容积率申请进行初审,组织专家和
市有关部门对规划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