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职权一览表
行政执法主体:江门市环境保护局
表一:行政处罚一览表
、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序号
处罚行为(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依据
执法机构
1
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 虚作假
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 自1989年12月26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环境监察分局
2
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责令改正,处一万兀以上十万兀 以下的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自 1984 年11月1日起施行,2008年2月28日修订通过,同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条
3
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 虚作假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自 2000 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4
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 虚作假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 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 上一万兀以下的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颁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条、第二十七条
5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 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 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 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 测、倜查取证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 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 经营许可证件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颁布,自2003年6月4日起施行)第 五十条
2、〈〈医疗废物行政处罚管理办法》(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自 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第二款
6
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 虚作假的
给予警告或者处以300元以上
3000兀以下罚款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颁布,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
2、 〈〈E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 (广东省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 条第四项
7
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 他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 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 必要资料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兀以 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 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序号
处罚行为(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依据
执法机构
8
拒绝、阻扰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 查中弄虚作假的
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元以上
3000兀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国务
院颁布,自1990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9
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 虚作假的
责令其限期纠正,并可处以300 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国务院颁布,自1990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10
拒绝或者阻挠监督拆船污染的主 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 查时弄虚作假的
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 不问If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颁布,自1988 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第一项
11
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 虚作假的
给予警告,或处以300元以上
3000兀以下罚款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国家环保总局颁布,自1992年10月 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第三项
12
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 虚作假的
处以300兀以上3000兀以下罚 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颁布,自1994年12月1日施
行)
第二十八条
13
拒绝环境保护部门现场检查,或 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责令改正,处三万兀以下罚款 , 并报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由载其/、良记录,并杜二年 内不予受理其新化学物质申报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自2003年10 月15日施行)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14
拒绝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现场检查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1000元 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省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E省人民政府颁布,自2001年6月 1日起施行)第二 1 条第四项
、拒报或者谎报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