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职权一览表行政执法主体: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表一:行政处罚一览表一、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序号处罚行为(违法行为)处罚种类依据执法机构1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自1989年12月26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环境监察分局2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自1984年11月1日起施行,2008年2月28日修订通过,同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条3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第二项4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条、第二十七条5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件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颁布,自2003年6月4日起施行)第五十条2、《医疗废物行政处罚管理办法》(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第二款 6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第四项7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第二项序号处罚行为(违法行为)处罚种类依据执法机构8拒绝、阻扰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中弄虚作假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颁布,自1990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第二项9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责令其限期纠正,并可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颁布,自1990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10拒绝或者阻挠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颁布,自1988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第一项11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或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国家环保总局颁布,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第三项12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颁布,自1994年12月1日施行)第三十六条13拒绝环境保护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报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由录,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其新化学物质申报《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自2003年10月15日施行)第二十五条第一项14拒绝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广东省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第四项二、拒报或者谎报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违法行为序号处罚行为(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及幅度依据执法机构1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环境监察分局2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补办申报登记手续《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3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