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安部公安部公安部、、、、司法部司法部司法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印发关于印发关于印发《《《《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试行试行试行试行))) )》》》》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1990 年4 月2 日 法(司)发[1990]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 现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 作为评定伤害他人身体造作为评定伤害他人身体造作为评定伤害他人身体造作为评定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伤关于鉴定标准成伤关于鉴定标准成伤关于鉴定标准成伤关于鉴定标准, , , ,在法医检案中参照执行在法医检案中参照执行在法医检案中参照执行在法医检案中参照执行。在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按系统反映,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试行试行试行试行))) ) 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总总 则则则则 第一条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 轻伤轻伤轻伤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 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 2 —后果为依据后果为依据后果为依据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 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 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 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章第二章第二章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头颈部损伤头颈部损伤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第五条第五条第五条 帽状腱膜下血肿帽状腱膜下血肿帽状腱膜下血肿帽状腱膜下血肿头皮撕脱伤面积达 20 平方厘米(儿童达 10 平方厘米); 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 10 平方厘米(儿童达 5平方厘米)。第六条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 8厘米,儿童达 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 6厘米,儿童达 4厘米。 第七条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第九条第九条第九条 眼损伤眼损伤眼损伤眼损伤(一) 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 3 —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 眼球部分结构损伤, 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 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 .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 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 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 .3 以上); 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 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 鼻损伤鼻损伤鼻损伤鼻损伤 (一) 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耳损伤耳损伤耳损伤耳损伤 (一) 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 10%, 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 15%; (二)外伤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 (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 41分贝, 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口腔损伤口腔损伤口腔损伤口腔损伤— 4 — (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二) 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 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 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 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 厘米。 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