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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资料.docx

上传人:daoqqzhuanyongyou2 2020/11/21 文件大小:4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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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资料.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章
总贝y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五章
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
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
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
特定区域
第九章
附贝y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
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
名词解释
附录二
计算规则
附录三
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 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 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 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 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 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 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 90)分类如下:
(一) 居住用地;
(二) 公共设施用地;
(三) 工业用地;
(四) 仓储用地;
(五) 市政设施用地;
(六) 绿地。
第五条 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 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 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 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 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 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 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 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 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 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 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二) 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 场等用地;
(三) 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 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四) 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 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五) 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 设施等用地;
(六)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 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 居住用地(R)。
第七条 工业用地(M,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 用地。
(一) 第一类工业用地(M1,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 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二) 第二类工业用地(M2,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 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三) 第三类工业用地(M3,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 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第八条 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 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一) 普通仓库用地(W1,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二) 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 专用仓库用地。
第九条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 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一 )供应设施用地(U1),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不包括电厂、煤气厂用地(纳入工业用地);
(二 )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和其他交通 设施用地;
(三) 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等设施用地;
(四)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 垃圾集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五) 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 市政工程、绿化、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六) 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6),如:消防、防汛等设施用地。
第十条 绿地(G),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 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一) 公共绿地(G1),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装饰作用 的绿化用地,包括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
(二) 生产防护绿地(G2),指用于园林生产、隔离、卫生和安全防 护等的绿化用地。
第^一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