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一章
总贝y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五章
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
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
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
特定区域
第九章
附贝y
表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
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
名词解释
附录二
计算规则
附录三
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 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 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 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 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 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 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 90)分类如下:
(一) 居住用地;
(二) 公共设施用地;
(三) 工业用地;
(四) 仓储用地;
(五) 市政设施用地;
(六) 绿地。
第五条 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 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 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 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 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 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 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 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 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 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 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二) 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 场等用地;
(三) 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 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四) 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 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五) 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 设施等用地;
(六)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 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 居住用地(R)。
第七条 工业用地(M,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 用地。
(一) 第一类工业用地(M1,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 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二) 第二类工业用地(M2,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 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三) 第三类工业用地(M3,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 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第八条 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 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一) 普通仓库用地(W1,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二) 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 专用仓库用地。
第九条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 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一 )供应设施用地(U1),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不包括电厂、煤气厂用地(纳入工业用地);
(二 )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和其他交通 设施用地;
(三) 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等设施用地;
(四)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 垃圾集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五) 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 市政工程、绿化、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六) 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6),如:消防、防汛等设施用地。
第十条 绿地(G),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 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一) 公共绿地(G1),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装饰作用 的绿化用地,包括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
(二) 生产防护绿地(G2),指用于园林生产、隔离、卫生和安全防 护等的绿化用地。
第^一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