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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的区别.docx

上传人:梅花书斋 2020/11/22 文件大小:40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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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厘清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之差异
   为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适应推进政府购置服务、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工作需要。
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法管理措施》(财政部第74号令,以下简称“74号令”)对竞争性谈判方法适用情形及操作程序做了细致要求。竞争性磋商作为首个“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其它采购方法”有财政部制订公布《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法管理暂行措施》(财库〔〕214号,以下简称214号文)进行规范。不过,在实践中,竞争性磋商较轻易和竞争性谈判混淆。“磋商”和“谈判”这两个词仅从语义上看,看起来区分不大。那么,财政部为何要认定这种新政府采购方法?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到底有何实质性区分?本文试图以比较分析方法对此问题一探到底,供实践操作者参考。
  一、适用情形对比
  
  依据上表对比,能够看出,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采购方法适用情形为交叉关系。当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时,竞争性谈判采购方法或竞争性磋商采购方法均可供选择使用:(1)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2)事先不能计算出价格总额。
  表中所列其它情形(划线部分)则不存在这一选择问题。
  二、程序性规范高度相同 
  
  上表是74号令和214号文中完全相同条款。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要求了竞争性谈判基础程序,即:成立谈判小组——制订谈判文件——谈判——确定成交供给商。74号令据此对竞争性谈判程序进行了具体要求。214号文也根据4个基础程序进行要求,即:成立磋商小组——制订磋商文件——磋商——确定成交供给商。从具体要求来看,214号文中大部分要求和74号令中对于竞争性谈判程序要求是相同。依据上表,总共38条214号文有19条要求和74号令要求完全相同。
  另外,214号文中还有部分要求和74号令基础相同。比如:磋商文件内容和谈判文件内容要求基础相同,214号文增加了“政府采购政策需求”“不予退还确保金情形”“响应文件开启时间”这3项具体内容,并将“采购程序”具体化为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采取公告方法邀请供给商,214号文对公告内容有要求(214号文第七条),而74号令对竞争性谈判谈判公告内容没有要求。这些差异表现出214号文要求在74号令基础上有了深入完善,这是实践经验积累使然。
  总而言之,竞争性磋商程序和竞争性谈判程序高度相同。
  三、程序有显著差异部分 
  1. 谈判文件、磋商文件发售期限和响应期限不一样 
  
  2. 214号文增加了评审教授对违法行为汇报、举报义务要求
  214号文第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要求:“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觉供给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串通等违法行为,应该立即向财政部门汇报。评审教授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涉,应该立即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3. 214号文增加了采购人、代理机构对采购文件解释说明严禁标准
  214号文第十七条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磋商小组中评审教授作倾向性、误导性解释或说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能够视采购项目标具体情况,组织供给商进行现场考察或召开磋商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分别组织只有一个供给商参与现场考察和答疑会。”
  4. 竞争性谈判采取最低价法,而竞争性磋商采取综合评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