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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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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版).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2007-11-23 第一章 总则
第 条为使综合医院建筑设计符合安全、卫生、使用功能等方 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 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综合医院建筑设 计,其它专科医院可参照执行。
第 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为“综合医院” :
一、设置包括大内科、大外科等三科以上;
二、设置门诊和服务 24 小时的急诊;
三、设置正规病床。
第 条医院规模、标准的确定,医技科室和专科病房的设置, 应按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执行。
第 条兼供残疾人使用的综合医院设计,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 的规定。
第 条综合医院的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民
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 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面
基地
第 条综合医院选址,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和医疗卫生网点的 布局要求。
第 条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通方便,宜面临两条城市道路;
二、便于利用城市基础设施;
三、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
四、地形力求规整;
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并远离高压线路及 其设施;
六、不应邻近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
总平面
第 条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功能分区合理,洁污路线清楚,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二、建筑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
三、应保证住院部、手术部、功能检查室、内窥镜室、献血室、 教学科研用房等处的环境安静;
四、病房楼应获得最佳朝向;
五、应留有发展或改、扩建余地;
六、应有完整的绿化规划;
七、对废弃物的处理,应作出妥善的安排,并应符合有关环境保 护法令、法规的规定。
第 条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 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和废 弃物出口。
第 条在门诊部、急诊部入口附近应设车辆停放场地。
第 条太平间、病理解剖室、焚毁炉应设于医院隐蔽处,并应 与主体建筑有适当隔离。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免与出入院路线交叉。
第 条环境设计
一、应充分利用地形、 防护间距和其它空地布置绿化,并应有供 病人康复活动的专用绿地。
二、应对绿化、装饰、建筑内外空间和色彩等作综合性处理;
三、在儿科用房及其入口附近, 宜采取符合儿童生理和心理特点 的环境设计。
第 条病房的前后间距应满足日照要求,且不宜小于 12m.
第 条职工住宅不得建在医院基地内;如用地毗连时,必须分 隔,另设出入口。
第三章 建筑设计
一般规定
第 条主体建筑的平面布置和结构形式,应为今后发展、改造 和灵活分隔创造条件。
第 条建筑物出入口
一、门诊、急诊,住院应分别设置出入口。
二、在门诊、 急诊和住院主要入口处,必须有机动车停靠的平台及 雨棚。如设坡道时,坡度不得大于 1/10.
第 条医院的分区和医疗用房应设置明显的导向图标。
第 条电梯
、四层及四层以上的门诊楼或病房楼应设电梯, 且不得少于二台; 当病房楼高度超过 24m 时,应设污物梯。
二、供病人使用的电梯和污物梯,应采用“病床梯” 。
三、电梯井道不得与主要用房贴邻。
第 条楼梯
一、楼梯的位置,应同时符合防火疏散和功能分区的要求。
二、 ,,高度
不应大于 .
三、 主楼梯和疏散楼梯的平台深度,不宜小于 2m.
第 条 三层及三层以下无电梯的病房楼以及观察室与抢救室不 在同一层又无电梯的急诊部,均应设置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 1/10, 并应有防滑措施。
,净宽不应小于 ;有高差者必
须用坡道相接,其坡度不宜大于 1/10.
第 条半数以上的病房,应获得良好日照。
第 条门诊、急诊和病房,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
第 条主要用房的采光窗洞口面积与该用房地板面积之比, 不
宜小于表 的规定。
主要用房采光表 表
名称 比值
诊查室、病人活动室、检验室、医生办公室 1/6
候诊室、病房、配餐室、医护人员休息室 1/7
更衣室、浴室、厕所 1/8
第 条室内净高在自然通风条件下,不应低于下列规定:
一、 ,;
二、 医技科室根据需要而定。
第 条护理单元的备餐室、浴厕、盥洗室等辅助用房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