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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案处理监督措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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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案处理监督措施.doc

上传人:wxc6688 2020/11/22 文件大小:2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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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案处理监督措施.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二、对“另案处理”监督什么
  人民检察院对“另案处理”的监督,实质上是对侦查部门的“立
案”和“处理”结果(包括审判结果)的监督。根据司法实践,笔者
认为:
  1.“另案”中是否涉及本案的共同犯罪事实,如果“另案处理”
的犯罪事实与共同犯罪事实不相符,那么这“另案”的背后就有可能
隐藏着执法不公的问题。作为检察机关必须要提出纠正意见。
  2.“另案处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另案”后,是否被依法“处
理”了。如果把刑事案件作为非刑事案件处理,检察机关就应该通过
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三、对“另案处理”怎样实施监督
  1.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笔者认为,人民检
察院对“另案处理”的情况,应让侦查部门形成书面材料加以说明,
并装入卷宗。如果说明理由不成立,应立即提出纠正。
  2.人民检察院对“另案处理”进行审查监督,应该贯穿于“另
案处理”的全过程,要自始至终地跟踪检查,并将跟踪情况形成书面
材料。
与此同时,还应建立对“另案处理”审批机制。侦查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认为需要“另案处理”的,应由承办人提出,填写相应的工作文书(也可以创设“另案处理”法律文书),说明理由,层报单位领导同意后附卷备查。
(二)检察机关要加强对“另案处理”的监督
一是在审查批准(决定)逮捕、审查起诉环节应加强对“另案处理”的审查和监督,审查的内容和监督的措施主要是:“另案处理”的依据及理由是否符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在程序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侦查人员在办案中是否存在违法办案、徇私舞弊等情况。对仅作“另案处理”表述的,应当要求侦查机关书面说明具体理由和依据;“在逃”而未到案的,应当了解侦查机关有否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未移送报捕、起诉的,应审查其处理原因是否得当,对罪该逮捕、起诉的,应当依法追捕、追诉;,要重点审查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监督撤销案件;对已构成犯罪,而作无罪处理的,依法监督纠正。
二是建立对“另案处理”的跟踪监督制度。要建立“另案处理”跟踪监督表或者案卡,侦查监督、公诉部门的承办人要及时掌握并跟踪监督“另案处理”案件的办案过程及最终处理情况,加强捕诉之间的衔接和信息沟通,做到全程监督,切实防止对“另案处理”人员定性不准、降格处理、漏罪漏人等情况。对侦查机关怠于侦查,不依法及时取证或者采取抓捕行动,造成案件难以办结或久拖不决的,要及时提出监督纠正意见。
三是认真调研,适时开展对“另案处理”的专项检查或者专项监督工作。通过专项检查或者专项监督工作,不仅可以摸清“另案处理”案件和人员的底数,查找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处理一批案件,而且能为制定对策,建立规章制度,健全监督机制奠定坚实基础。
(三)建立“另案处理”信息库
近年来,浙江省上虞市检察院等一些地方开发了系统软件,建立了“另案处理”信息库,出台了信息库工作操作规程。据上虞市检察院统计,截至目前,信息库共录入了1583名“另案处理”人员,平均每年录入300多名,并及时跟踪“另案处理”人员的处理情况,及时更新。“另案处理”信息库的建立,不仅在追逃、依法惩治犯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为检察机关开展监督提供了高效、便利条件,同时也避免了“另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