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4
文档名称:

P2P网络贷款犯罪中的问题及对策.doc

格式:doc   大小:20KB   页数:14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P2P网络贷款犯罪中的问题及对策.doc

上传人:w8888u 2020/11/22 文件大小:2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P2P网络贷款犯罪中的问题及对策.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P2P网络贷款犯罪中的问题及对策


该论文来源于网络,本站转载的论文均是优质论文,供学****和研究使用,文中立场与本网站无关,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愿意被转载的情况,请通知我们删除已转载的信息,如果需要分享,请保留本段说明。
  摘 要:在适用刑法的过程中,P2P网络贷款与非法集资之间界限不明,标准P2P网络贷款异化的问题亟待解决,刑法对P2P网络贷款非法集资类活动的罪名适用也存在争议。对此,在适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时增加融资目的作为构成要件,并增设非法集资罪,进一步促进P2P网络贷款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P2P网络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融资目的;非法集资罪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672-
  1 我国刑法规制P2P网络贷款的现状
  P2P网贷平台在我国的法律定位是网络贷款信息中介。在运行模式上,我国P2P网贷平台的存在旨在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解决此类主体民间经济资金融通困难的问题。P2P网络贷款中,由借款人依照网贷平台要求发布借款信息,平台另一方的出借人根据借款人填写的相关资料结合信用判断决定是否出借资金,还款利率由双方结合行业具体情况达成合意。作为纯粹的信息中介,网贷平台的职责是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在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充当信息平台,而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其利润来自于促成交易的服务费。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违反法律规定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或欺诈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机制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为一种民间金融活动,P2P网络贷款可能侵害到金融管理秩序或出资人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涉嫌罪名主要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等。
  2 P2P网络贷款适用刑法过程中存在问题
   P2P网络贷款与非法集资之间界限不明
  《刑法》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集资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这两种罪名均为法定犯,对罪状的界定要依靠行政法规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非法集资解释》)对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含义进行了进一步规定,明确该行为的四个构成条件有: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而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十个部委于2015年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承认了P2P网络贷款作为一种直接金融形式的合法地位。不可否认的是,P2P网络贷款基本上满足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详言之,借款人借助网贷平台发布融资项目,这是一个面向不特定对象进行公开宣传的过程,自然会吸收不特定多数出资人的资金,其在本质上就是一种借款人向社会公众集资的交易模式。因此,标准的P2P网络贷款符合《非法集资解释》中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还本付息和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核心性构成要件,在性质上涉嫌非法集资。
  实际上,在刑法的现有规制框架内,只要是没有经过相关部门依法批准或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基本上满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对此,有学者认为非法集资的相关立法在逻辑上存在混乱,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当做非法集资的基本类型,实际上直接混淆了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活动。也有论者直接指出从法律運行的实际效果看,非法集资的打击范围已经扩大到直接融资行为,这已经背离了立法者的初衷。民间金融是社会经济活动的正当需求,我国已初步构建了相关的制度体系,而当前的刑法规定较大程度上压制了民间金融的发展。
   标准和异化的P2P网络贷款无法区分
  自第一家P2P网贷平台在我国成立之后的近十年间,大量的资金需求者借助互联网通过合法的交易形式进行非法集资性质的融资。在初成体系的法规政策监管之下, P2P网贷平台在实践中依旧偏离P2P网贷的标准模式,性质趋于复杂化。
  当前,除了极少数真正意义上合法的网贷平台之外,大部分网贷平台已经法生了异化,这种异化主要表现在模式上和形式上。前者包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