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二章所得税会计专题
一、所得税会计概述
所得税以纳税人为标准可分为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本讲限后者。
1、所得税会计的产生
所得税会计是首先在西方国家产生并逐渐完善起来的。产生的根本原因是会计与税法之间的既相依又相异的关系。会计核算遵循的是会计准则、会计核算基本原则。其目的是记录企业的经营活动和所得(利润)。
税法要求纳税人按照税法的规定核算企业的收支盈亏,确定应纳税所得。由于会计法与税法的出发点、目标以及遵循的原则不一致,导致了按会计准则计算出来的会计利润与按税法计算出来的应税利润不一致。
2、我国所得税会计的兴起
我国对所得税会计的研究开始于上实际90年代,解放后我国企业与国家之间的利润分配关系经历了:统收统支(1978年前)企业基金(1978-1980)利润留成(1980-1983)—>利改税(1983)经营承包(1987-1989)
—>利税分流(-)—>1994年《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统收统支(1949-1978),这期间国家的财政收支统一由中央集中管理,国营企业应上缴国家预算的款项,包括:利润、折旧基金、定额流动基金减少数等。企业发生的亏损、所需基本建设基金、专用基金等由国家预算全数弥补和拨给。企业使用国家资金但不承担经济责任。
企业基金制度(1978-1980) 国营企业在完成实现利润和上缴利润计划指标的前提下,可以按规定从实现的利润中提取企业基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和生产技术改造及职工奖励。
利润留成制度(1980-1983) 按一定比例,将企业实现的利润在国家和企业之间进行分配。
第一次利改税(1983-1987)将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改为上缴所得税,税后利润归企业自行分配。国营大中型企业按55%的统一比例征收所得税;小型企业按八成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
经营承包责任制(1987-) 即企业包上缴国家利润,包技术改造任务,工资总额与经营成果挂钩,按照“包死基数,确保上缴,超收多留,欠收不补”的原则进行利润分配。
第二次利改税(-) 把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和上缴的利润区分开来。企业上缴利润后,再以承包者的身份上缴一部分利润,所得税税率33%。这之前所得税始终作为企业利润分配的一种形式,在利润分配表上反映。
二、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的关系
由于税法规定和会计准则计算利润的口径和时间的不同,使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之间形成了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