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中国医科大学
郑传斐
第一节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
评定的基本原则
评定原则
《交通伤残标准》:“伤残评
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
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
是地评定。”
治疗效果:治疗后遗留下的后遗障碍程度
器质性、功能性(心因性)
应评价功能性功能障碍与事故之间的关系
损伤:交通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
伤所致的并发症
、评定时机
《交通伤残标准》:“评定时
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
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终结意
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
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治疗终结: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
床效果稳定。
评定提前→伤残等级偏高,损害车方利益
评定延后→伤残等级偏低,损害伤者利益。
评定时机应掌握的原则:
肢体或组织器官缺失,临床治愈后即可进行评残
颅脑器质性损伤致器质性精神障碍,经治疗6个月至1年后
可进行评残。
颅脑及耳眼损伤致听觉或视觉功能障碍,经治疗3个月至6
个月后可进行评残。
颅脑及神经系统损伤所致的肢体运动功能障碍,经治疔
个月后进行评残。
面部瘢痕形成,影响面容的,经治疗3个月后可进行评残
骨关节损伤,影响躯体负重或肢体运动功能的,经治疗6
个月后可进行评残
三、类比(或类推)原则
《交通伤残标准》:“遇
有本标准以外的伤残程度者,可根据伤残
的实际情况,比照本标准中最相似等级的
伤残内容和附录A的规定,确定其相当的伤
残等级
必要的条件
要符合附录A(规范性附录)的精神
要与标准最相似的伤残等级相
需评定的伤残是标准条文中没有的
汪
对医学难以客观描述的损伤后果,条文中
没有给予规定,如味觉、嗅觉、脑外伤后
综合征等,对这些损伤后果本标准认为均
不能达到伤残程度,因而也不使用本条的
规定
四、伤病关系处理原则
·《交通伤残标准》:“评定道
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时,应排除
其原有伤、病等进行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