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011 级山东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法学专业
刑法学期末笔记
第一讲 刑法的一般理论一、刑法的概念和特点
答:刑法既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刑法作为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其他部门法如民法、经济法等比较起来,有三个显著的特点: 1、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刑罚权是和平时期一个国家最具有暴力性的国家权力。 2、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范围广泛性。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较, 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 刑法所保护的是所有受到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 这些社会关系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既涉及经济基础,也涉及上层建筑。 3、刑法的保障性,刑法作为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发挥着“第二道防线”的作用,通过对严重违法行为的制裁、打击,让人们遵纪守法,遵守宪法,遵守民法、婚姻法等法律,从而保障了宪法和其他部门法的实施。从这个意义上讲,刑法具有保障性。
二、刑法的渊源
答:刑法的渊源:即刑法的表现形式。既狭义的刑法和广义的刑法,
狭义的刑法 :统一的刑法典,刑法典就是系统地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
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9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包括第一编:
总则 (刑法总论 )、第二编:分则 (刑法分论 )和附则。广义的刑法除刑
法典外还包括单行刑法 (对刑法典中局部内容进行修改、 补充的决定
或补充规定。)、附属刑法(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例如 :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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姻法规定 :------ 构成重婚的依照刑法定罪量刑)和刑法修正案(为了
顺应我国政治、 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发展变化, 如果对刑法的修改和完善是局部的微调,就采取刑法修正案的方式)三、刑法的基本原则和罪刑法定原则
答:刑法基本原则, 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刑法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刑法基本原则之一,其基本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 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 均由刑法加以规定。概括起来说,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四、刑法的空间效力范围
答: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域和人的效力。 它明确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关于国家空间刑事管辖权范围的原则有:
1、属地原则,就是单纯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
罪都适用本国刑法。否则,均不适用本国刑法。
2、属人原则,就是单纯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
无论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凡外国
人犯罪,即使发生在本国领域内,也不适用本国刑法。
3、保护原则,从保护本国利益出发,凡是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
民利益的犯罪, 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 也不论犯罪地是在
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4、普遍原则,从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出发,凡是侵害国际公
约、条约保护的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 无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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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人,也不论犯罪地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 都适用本国刑法。
5、综合原则,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 不论本国人或外国人,
都适用本国刑法 ;本国人或外国人在本国领域外犯罪的,在一定条件
下,也适用本国刑法。
我国刑法第 6 条规定,凡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
以外,都适用本法。我国领域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空间区域俱体包
括:
(l)领陆,即国境线以内的陆地及其地下层。
领水,即内水领海及其地下层。内水包括内河、内湖、内海
以及同外国之间界水的一部分 (通常以河流中心线为界,如果是可通航的河道,则以主航道中心线为界 )。领海,根据我国政府 1958 年 8
月 4 目的声明,我国领海宽度为 12 海里。
(3)领空,即领陆和领水的上空。
以下两部分属于我国领土的延伸,适用我国刑法 :其一是我国的
船舶、飞机或其他航空器, 不论该船舶或者航空器航行或停泊在任何
地点。其二是我国驻外使领馆。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 就认为是在我
国领域内犯罪。包括三种情况:
(1)在我国境内实施犯罪行为,但犯罪结果发生在国外;
(2)在国外实施犯罪行为,但结果发生在我国境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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