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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用地土地置换管理暂行规定.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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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用地土地置换管理暂行规定.doc.doc

上传人:dyx110 2016/4/23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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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用地土地置换管理暂行规定.doc.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用地土地置换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9 年 4月 21日星期二闽政[2001]28 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01]11 号)精神,降低小城镇建设用地成本,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推进城镇化进程。经2001 年9月3日省人民政府省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建设用地土地置换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关问题请迳向省国土资源厅反映。福建省建设用地土地置换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加速乡村城镇化进程,促进集约用地,加强保护耕地,规范集体建设用地土地置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土地置换,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建制镇、村镇个人和集体建设所需占用的耕地与整理原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所形成的耕地进行互换的行为。本规定所称建制镇、村镇个人和集体建设用地,是指建制镇、村镇公共设施、公共建筑、生产建筑和住宅建筑及附属设施用地。第三条土地置换应遵循自愿、合法、有偿的原则,实施过程中应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保护农民个人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土地置换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既要保证耕地总量不减少,又要做到集约用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土地置换需经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和土地承包经营者同意,并按本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委会(以下称土地置换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第五条实行耕地置换,新占用的土地面积应少于原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复垦后的耕地面积,新复垦的耕地质量应与占用耕地的地力等级相当。跨市、县(区)实施土地置换的, 必须先整理后置换;在本市、县(区) 范围内的,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施过程中可以边整理边置换。土地置换单位应组织将新占用的耕地的表层土壤剥离,用于改良复垦的耕地。第六条土地置换必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范围内选址。土地置换涉及已批准实施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必须按规定程序修改规划后,再批准土地置换。第七条各地可制定优惠政策,统一组织、统一规划、统一开发整理, 分期分批实施置换,鼓励农村居民点通过土地置换向小城镇、中心村集中,鼓励乡镇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第八条农村村民旧宅基地实行土地置换,应当严格实行一户一宅的规定,农村村民人均住宅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法定用地限额。农村村民旧宅基地置换,必须将其所占用的旧宅基地退还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统一处置,或自行拆除旧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并承担将旧宅基地复垦的义务。第九条土地置换后仍有节余的耕地,土地置换单位可以将节余的耕地折成农用地转用指标,由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或由土地置换单位有偿转让给其他农用地转用指标不足,并需要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的建设用地单位,有偿转让费可以按新开垦耕地的资金补助标准计收,也可以由转让双方商议确定。第十条土地置换按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一)土地置换申请。拟实施村庄、集镇集体建设用地置换的,由土地置换单位持下列文件、资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