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区)范围内的,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施过程中可以边整理边置换。
土地置换单位应组织将新占用的耕地的表层土壤剥离,用于改良复垦的耕地。
第六条 土地置换必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范围内选址。
土地置换涉及已批准实施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必须按规定程序修改规划后,再批准土地置换。
第七条 各地可制定优惠政策,统一组织、统一规划、统一开发整理,分期分批实施置换,鼓励农村居民点通过土地置换向小城镇、中心村集中,鼓励乡镇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
第八条 农村村民旧宅基地实行土地置换,应当严格实行一户一宅的规定,农村村民人均住宅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法定用地限额。
农村村民旧宅基地置换,必须将其所占用的旧宅基地退还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统一处置,或自行拆除旧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并承担将旧宅基地复垦的义务。
第九条 土地置换后仍有节余的耕地,土地置换单位可以将节余的耕地折成农用地转用指标,由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或由土地置换单位有偿转让给其他农用地转用指标不足,并需要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的建设用地单位,有偿转让费可以按新开垦耕地的资金补助标准计收,也可以由转让双方商议确定。
第十条 土地置换按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一)土地置换申请。拟实施村庄、集镇集体建设用地置换的,由土地置换单位持下列文件、资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1.土地置换申请书;
2.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图;
3.土地利用现状图;
4.新占用耕地与原村庄、集镇建设用地的土地权属证明及红线图;
5.村庄、集镇土地置换方案(包括土地整理资金筹措方案、土地整理实施方案、土地置换规划、新占用土地的利用方案等)。
(二)土地置换审查、签订土地置换整理协议。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乡镇,组织对拟置换地块进行实地勘查。经审查,土地置换方案符合要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申请置换单位签订土地置换整理协议。土地置换整理协议应包括下列内容:
1.土地置换单位承担土地整理的具体义务;
2.土地整理的组织形式和资金安排;
3.土地整理的范围、面积、质量标准、进度要求;
4.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置换用地的地块位置、面积、供地时间、供地方式;
5.违约责任;
6.其他需要约定事项。
(三)土地置换审批。土地置换单位持土地置换整理协议,按下列权限报批:
1.在本县(市、区)范围内土地置换面积4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2.在本县(市、区)范围内土地置换面积4公顷以上、10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