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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武术协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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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武术协会章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国武术协会章程
  (2016年2月2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武术协会,简称中国武协。英文译名为:CHINESE WUSHU ASSOCIATION,缩写为:CWA。
  第二条 中国武术协会是推动本项目运动发展,促进武术普及,推动武术规化、标准化和国际化发展的全国性群众体育社会团体,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和中国奥委会的团体成员,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武术协会,各行业体协、高等院校、其他具有合法地位的武术社团组织以及热爱武术事业的人士组成,是武术行业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崇尚武德;依据《中华人民国体育法》,团结全国武术工作者和爱好者,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继承和发扬优秀文化遗产;倡导和普及群众性武术运动的开展,积极推广武术段位制;努力促进武术运动理论和技术水平的提高;遵守国际武术联合会章程,按照奥运会模式和标准,积极稳妥地推动中国武术走向世界;为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增强人民体质,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服务。
  第四条 国家体育总局是中国武术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民政部是中国武术协会的注册登记单位,同时接受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委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武术协会办公地址:市区安定路3号,邮政编码 100029。
  第二章  业务围
  第三章  会 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主要由本会一级区域性单位会员和在武术领域有一定影响的一级专业性单位会员经协商推选的委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委员;
  (三)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通过有关提案、决议;
  (六)协商推选中国武术协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司库、秘书长人选;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届期四年(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中国武术协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司库、秘书长各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各省区市一级单位会员组织中的武协主席和主管武术工作的体育局领导,计划单列市体育局负责人,相关行业体协主管武术工作的领导,体育专业院校武术院系负责人及武术专家委员会专家代表构成。常务委员会实行席位制。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提出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的建议;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极其分支、代表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订部管理制度;
  (九)审议并通过本会的重大活动事项;
  (十)审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财务预、决算;
  (十一)讨论决定与本会有关的其他重大问题;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委员会由中国武术协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司库和正副秘书长组成。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主席主持。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中国武术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武术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中国武术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中国武术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